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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思想和立法精神。
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剩余产品的出现、商品交换的深入,私有财产自然而然地得到了越来越多的积累。
恩格斯在其《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分析英雄时代的希腊社会时指出:“在英雄时代的希腊社会制度中,古代的氏族组织还是很有活力的,不过我们也已经看到,它的瓦解已经开始:由子女继承财产的父权制,促进了财产积累于家庭中,并且使家庭变成一种与氏族对立的力量;财产的差别,通过世袭贵族和王权的最初萌芽的形成,对社会制度发生反作用……一句话,财富被当作最高的价值而受到赞美和崇敬。”
[83]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氏族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了,“所缺少的只是一件东西,即这样一个机关,它不仅保障单个人新获得的财富不受氏族制度的共产制传统的侵犯,不仅使以前被轻视的私有财产神圣化,并宣布这种神圣化是整个人类社会的最高目的,而且还给相继发展起来的获得财产从而不断加速财富积累的新的形式,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所缺少的只是这样一个机关,它不仅使正在开始的社会分裂为阶级的现象永久化,而且使有产者阶级剥削无产者阶级的权利以及前者对后者的统治永久化。
而这样的机关也就出现了。
国家被发明出来了”
[84]。
恩格斯阐述的普遍真理同样适用于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社会,更何况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诚如我们前面所论到而后面还将论到的那样,商品经济的发达程度在人类早期文明中是非常罕见的,甚至可以说是极为特殊的。
美索不达米亚文明最典型的特征就包括商业文明、城市文明和法律文明,这三者之间又是密切相关的。
美索不达米亚私有经济、私有财产形态和私有制的发展虽然无疑是其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但它不可避免地与商品经济、城市发展和法律传统相伴而生。
(一)私有经济形态和私有制的确立
国外学者们最近二三十年的研究成果表明,美索不达米亚的私有经济在任何历史时期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苏美尔城邦时期就是如此。
在苏美尔城邦时期,商品经济就已经十分发达,不仅存在土地买卖、商品交换与货币借贷,长距离贸易或对外贸易也是经济常态。
私人之间的契约更是私人经济交往中不可缺少的东西,代表个人身份和作为个人经济交往法律凭证的私人印章也成为美索不达米亚文明中一个非常值得关注和研究的现象。
私有经济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必然带来社会形态的变化和社会制度的变革,以及公民阶层和社会阶级新状况的出现。
在苏美尔城邦社会,“由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久而久之遂演化而成许多阶级。
除大富与赤贫之外,尚有中产阶级及奴隶。
中产阶级所含分子,有学者、医师、传教士及小工商业者”
[85]。
在迄今所知美索不达米亚也是人类第一位立法者乌鲁卡基那的改革法令中,除了规定减免各种苛捐杂税的主要内容以外,另一项具体内容的重要意义则在于,乌鲁卡基那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定了财产的私有制,保护拉伽什城邦公民和依附民的私有财产和身份,禁止官吏及其他人强夺别人的财产。
在乌鲁卡基那的改革法令第14条中,明确指出了该项法令属于“保护拉伽什国家公民的财产和身份的法律”
,“他命令把拉伽什的儿女由生活税[87]、固定量[88]、干谷[89]、劫掠、残杀、破坏房屋中解放出来(直译是“清出去”
),确立了他们的权利”
。
[90]
因此,乌鲁卡基那的改革法令是人类社会第一部明确确立私有制的国家法律。
在《乌尔纳木法典》中,同样可以明显地看到保护私有财产这一立法精神。
例如,其第5条、第14条和第21条就涉及保护私人对奴隶的所有权:
第5条:如果一个人起歹意使另一个人的处女女奴失去清白,此人应付5西客勒(即舍客勒)白银。
第14条:如果奴隶或(?)女奴隶逃跑了(?)并出了城界,〔而别〕人把她〔或他们?〕叫了回来,主人应付给叫他们(?)回来的人2(?)西客勒白银。
第21条:……他将带来。
如果他没有女奴,他可以付10西客勒白银。
如果没有银,他可以用任何财产支付。
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保护,则在第27~29条中得到了反映:
第27条:如果一个人恶意地耕种属于〔别〕人的田地,而他〔所有者〕提出诉讼,但这被蔑视,此人丧失自己的劳动。
第28条:如果一个人让水淹没了别人的田地,他应因每伊库[91]田地而量给〔田地主人〕3古耳大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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