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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平等”
法令,与以往的法典并无本质不同,其立法精神实为一脉相承。
这些“正义”
或“平等”
法令如同此前的法典一样,对缓和社会矛盾、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以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汉谟拉比法典》的“公平”
原则
汉谟拉比作为一代贤明的君主,更是竭力为其公民建立公平、正义的秩序,一部《汉谟拉比法典》便能直接和充分体现其以阿维鲁公民为本,从而以“人”
为本的公平思想。
汉谟拉比在其法典的“序言”
中虽也忘不了反复申明自己的“公道与正义”
,但主要还是炫耀自己所建立的丰功伟绩。
而在展示了自己的丰功伟绩,订立了自己的法典之后,在法典的“结语”
中,汉谟拉比大肆总结了自己的“公平”
与“公正”
:
此为确立真正福祉及仁政于国内的常胜之王汉谟拉比所制定的公正的法律。
我,汉谟拉比,无敌之王。
我未尝蔑视恩利尔所赐予之黔首,而马尔都克委我以牧养黔首之任,我亦未尝疏忽,我为黔首寻觅安全之居地,解决重大之困难,以光明照耀彼等。
我以萨巴巴及伊什塔尔所赐予我的强大武器,以埃亚所赋予我的智慧,以马尔都克所授与我的威力,驱逐上下[77]之敌,消弭纷争,使国家得享太平,人民栖息之所有所庇护,而无惊恐之虞。
我受命于伟大之神明,而为仁慈之牧者,其王笏正直;我之恩泽广被于吾城,我保护苏美尔与阿卡德之人于我的怀抱,赖吾庇护女神及其诸兄弟之助,我得以和平统驭世人,以我的智慧保护之。
为使强不凌弱,为使孤寡各得其所,在其首领为安努与恩利尔所赞扬之巴比伦城,在其根基与天地共始终之神庙,埃·沙吉剌[78],为使国中法庭便于审讯,为使国中宣判便于决定,为使受害之人得伸正义,我以我的金玉良言铭刻于我的石柱之上,并置于我的肖像亦即公正之王的肖像之前。
[79]
诚如汉谟拉比自己所极力宣扬的那样,他制定法典的公平原则可谓渗透在具体条文的字里行间。
例如,盗窃罪和诬陷罪在关涉人命的情况下,要采用死刑的手段,体现出的是巴比伦人的一种平等观。
而所谓“和谐”
或“对应”
惩罚原则,则体现出更为直接的“平等观”
。
[80]
如果说《汉谟拉比法典》在刑法中的有关平等或公平的观念和立法精神还多少有些含蓄的话,那么在经济法即关于公民从事经济活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所体现出的公平观念和立法精神,则是非常直接或直观的:
第94条:倘塔木卡贷谷或银,定有利息,贷出之时,以不足重之秤计银,以不足量之银计谷,收取之时,以超重之秤计银,以逾量之器计谷者,此塔木卡应丧失其所贷付之物。
[81]
第99条:如果一个人以均等份银子与另一个人合伙投资,那么他们所得到的利润和损失,都应在神前平分。
[82]
商品交换本来就要求并体现着自由、平等与公平的精神原则,所以在商品经济形态下,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必然要求呈现出自由、平等与公平的关系,立法形式只不过是这种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得到保证的必要手段和措施而已。
当然这也不是所有君王都有意识和能够做到的,所以它反映出了立法者汉谟拉比作为一代明君的“重商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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