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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似乎对牧羊人过分的优惠,但对羊群的主人来说,这还是比较安全的投资项目。
经常发生的疾病等灾害所造成的损失,要由牧羊人承担,而与主人无关。
但羊群遭受狮子吞食而造成的损失等,不应由牧羊人承担,那不属于牧羊人的过失。
在这方面,私人契约的相关条款与《汉谟拉比法典》的规定是相互印证的。
《汉谟拉比法典》有如下规定:
第261条:如果一个人雇佣牧人放牧牛羊,则他每年应该支付给牧人8古尔的粮食。
……
第264条:如果为人放牧牛羊之牧人,收领雇金且已表示满意,而牛羊之数量减少,或增殖率减低,则他应按契约规定的数额交付收入和增殖数。
第265条:如果为人放牧牛羊之牧人不诚实,交换标记,或出卖牲口,则应受检举,他应该按其所盗窃的牛羊数,十倍赔偿其主人。
第266条:如果畜栏与神发生关系[79],或狮子吞食了牲口,则牧人应对神剖白其事,畜栏之主人应对他加以宽恕(?)。
第267条:如果牧人不慎,致使畜栏中发生白血病(?),农民牧人对于畜栏中因发生白血病(?)而遭受之损失,应以牛羊赔偿主人。
[80]
在乌尔第三王朝统治时期,为王室和神庙等大型机构服务的牧羊人,他们与王室和神庙签订的放牧契约同与私人所有者签订的契约是一样的。
在拉尔萨的里姆辛统治时期,其国家机关所签订的契约,也采取了相似的契约程序:由于牧群数量较大,必须与牧场主(naqidum)签订放牧契约,由契约签署人牧场主再雇用放牧人,但责任分担和利润分成则是相同的。
下面是一份来自拉尔萨的年度账本:
羊和羊毛的计算:
里姆辛统治第21年的资金和产羔。
进入里姆辛统治第2年的剪羊毛季节,100只羊要产公母羊羔合计80只,100只羊的合理死亡损失数是15只,每只羊获得的羊毛数量是2明那。
收据,结果,损失,赤字。
1年的完整账目。
放牧契约签署人:萨穆姆(Samum)、瓦拉德穆里姆(Warad-murrim)和西力-沙马什(Silli-Samas)。
(Kraus,1966,No.5)[81]
根据这份年度账本判断,牧羊人被允许的成年母羊的自然损失率是15%;被要求的产羔率是80%;每只羊期望的产毛数量是2明那,约相当于1千克。
国家和神庙等大型机构所经营的牧群,其规模通常是非常庞大的,牛、羊、马和驴等混合牧群数以万计。
乌尔第三王朝时期乌尔城的一份文献资料,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线索,它就是普兹瑞什-达干60多个月的牲畜账簿:
28601头公牛;
404只鹿;
236只野羊;
29……
38匹马;
360头野驴;
727头驴与野驴的杂交驴;
2204头驴;
347394只绵羊(和山羊);
3880只羚羊;
457只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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