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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世以后,在苏美尔和乌尔的命运被决定以后,苏美尔的两位主神安和恩利尔任命月亮神南那为乌尔国王。
月神南那选择乌尔纳木作为其在人间的代表,统治苏美尔和乌尔。
乌尔纳木被说成是宁荪女神所生之子,为了保证苏美尔和乌尔的政治安定和军事安全,他根据月神南那确立的平等和公正原则,与邻国拉伽什展开战争。
他击败了拉伽什,处死了其统治者纳姆哈尼(Namhani)。
然后,他借助于乌尔城之主南那的力量,重建了乌尔先前的边界。
稳定了边界以后,乌尔纳木便致力于国内事务。
他被称为“伟大的战士、乌尔之王、苏美尔和阿卡德之王”
。
他借助南那的力量,根据太阳神乌图的“真言”
,在全国建立平等,消除诅咒、暴力和斗争。
他处死了骗子们或夺取公民的牛、羊和驴的强盗;规定了诚信无欺、不得更改的度量衡;他使孤儿不受富人欺凌,使寡妇不受权贵的强暴,使拥有一舍克勒银之人不受拥有一明那银之人的剥削和压迫。
总体说来,法典涉及范围包括社会伦理、婚姻家庭、土地的占有和使用、奴隶制、司法和诉讼程序以及刑法等诸多方面。
最引人注意的是,在有关身体伤害的刑罚中,该法典已用罚金的形式取代了“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的处罚原则。
对此,我们后面还将详论。
从本质上讲,《乌尔纳木法典》极力维护私有制,对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无疑有着重大的积极作用。
更重要的是,它开古代美索不达米亚成文法之先河(仅就目前的考古发掘成果而言,以后如有更早的成文法重见天日乃学术界之幸事),对之后这一地区各个历史时期的统治者们所从事的立法活动以及他们所制定和颁布的法典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成为后来两河流域其他法典的范例。
三、两河流域法典编纂的鼎盛时期
乌尔第三王朝灭亡之后,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历史进入了其最辉煌的时期——古巴比伦时期(公元前2006—前1559年)。
学术界通常所说的古巴比伦时期包括伊新和拉尔萨两个独立王朝及著名的巴比伦第一王朝。
国家的强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演进极大地促进了文化的繁荣和法律的发展,使这一时期成为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编纂法典的鼎盛期。
古巴比伦时期之初,两河流域呈现多国林立的分裂局面。
在这些国家中,最重要的有南部的伊新和拉尔萨,北部的埃什努那、马里和亚述,这些国家共存达两个世纪之久。
拉尔萨王朝建于公元前2025年,其创立者纳波拉努姆是第一个在巴比伦尼亚建立统治的阿摩利人。
拉尔萨王朝的法律比较发达,遗憾的是属于这一时期的法律典籍只保存下来所谓《苏美尔法典》的断片和所谓《苏美尔亲属法》。
有关《苏美尔法典》的情况学界目前所知甚少,甚至连编纂的具体时间及颁布此法典的国王都不清楚。
目前保存下来的法典文本是古巴比伦时期苏美尔地区书吏学校学生的习作,时间大约在公元前1800年。
法典抄本的原文为草书体的晚期苏美尔文,刻在一块大型的楔形文字泥板上,该泥板可能出自乌鲁克城。
可惜的是,保存下来的仅是该大泥板的一个片断。
泥板的正面损坏严重,因此学者们未曾发表过,但从依稀可辨的几行中可以推断,它包括一些毫不相关的法律术语和句子,仅涉及债务抵押和丢失牲畜等有限的主题。
反面保存稍好,其内容可概括为10条,包括保护孕妇及胎儿、租借船只、收养、婚姻伦理及保护牲畜等方面。
[5]《苏美尔亲属法》的出现时间可能较《苏美尔法典》稍早,大概编纂于公元前20世纪。
原文为苏美尔文,现存的只有公元前7世纪的阿卡德文抄本,出自尼尼微的亚述国王的档案。
《苏美尔亲属法》的正文只保存下来7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为以立法的形式确立父母与儿子(第1~4条)及丈夫与妻子(第5~6条)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地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否认自己所处的这种社会地位,更不能摆脱所承担的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否则要受到惩罚;其二为规定雇用奴隶所应支付的佣金(第7条)。
伊新王朝建立于公元前2017年,它虽晚于拉尔萨摆脱乌尔第三王朝的控制,但比拉尔萨更强大。
其创立者伊什比伊拉占据着尼普尔、乌鲁克和埃利都三个重要的中心城市,并在其统治末年赶走了埃兰人在乌尔的驻防军,控制了乌尔。
伊新的霸权一直维持到其第五代统治者李必特伊什塔尔统治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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