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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颠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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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书诸本皆无。
唯嘉祐小杭本有之。
其篇次在此。
与作召。
颠作巅。
师作和尚。
方本列于石刻之首。
今从杭本附此,而名篇从方氏。
杭本又注云:唐元和十四年,刻石在潮阳灵山禅院。
宋庆历丁亥,江西袁陟、世弼得此书,疑之,因之滁州谒欧阳永叔。
永叔览之曰:“实退之语,他意不及也。”
方本略载其语,又录欧公《集古录跋尾》云:“文公《与颠师书》,世所罕传。
予以集录古文,其求之博,盖久而后获,其以《系辞》为《大传》,谓著山林与著城郭无异等语,宜为退之之言。
其后书‘吏部侍郎潮州刺史’,则非也。
盖退之自刑部侍郎贬潮州,后移袁州,召为国子祭酒,迁兵部侍郎。
久之,始迁吏部。
而流俗相传,但知为韩吏部尔。
《颠师遗记》,虽云长庆中立,盖并韩书皆国初重刻,故谬为附益尔。”
方又注云:“今石刻乃元祐七年重立。”
又云:“按:公三简,皆邀速常语耳,初无崇信佛法之说。
妄者旁沿别撰答问等语,以肆诬谤,要当存此简,以解后世之惑。”
今按:杭本,不知何人所注,疑袁自书也。
便以《跋尾》参之,其记欧公之语,不谬矣。
而东坡《杂说》乃云:“韩退之喜大颠,如喜澄观、文畅意,非信佛法也。
而或者妄撰退之《与大颠书》,其词凡鄙,虽退之家奴仆,亦无此语。
今一士人,又于其末妄题云,欧阳永叔谓此文非退之不能作,又诬永叔矣。”
苏公此语,盖但见集注之出于或人,而未见《跋尾》之为欧公亲笔也。
二公皆号一代文宗,而其去然同如此,览者不能无惑。
然方氏尽载欧语,而略不及苏说,其意可见。
至吕伯恭乃于《文鉴》特著苏说,以备乙览,则其同异之间,又益后人之惑矣。
以余考之,所传三书,最后一篇,实有不成文理处,但深味其间语意一二,文势抑扬,则恐欧、袁、方意诚不为过。
但意或是旧本亡逸,僧徒所记不真,致有脱误。
欧公特观其大概,故但取其所可取,而未暇及其所可疑。
苏公乃觉其所可疑,然亦不能察其为误,而直斥以为凡鄙。
所以其论虽各有以,而皆未能无所未尽也。
若乃后之君子,则又往往不能究其本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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