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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官为布政使,掌民政和财政。
此外,省级地方官署有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掌刑狱和军事,与承宣布政使司合称“三司”
。
下有府或直隶州,长官为知府或知州;再下为县或州(散州),长官为知县或知州。
这就正式形成地方政权的省、府(或直隶州)、县(或散州)三级制。
省府之间有“道”
,道员由布政使僚属参政、参议分理各道钱谷的称“分守道”
;由按察使的佐官副使、佥(qiān)事分理各道司法事务的称“分巡道”
,是一种监察性的小区。
明代由中央派监察御史到地方执行监察职权,称“巡按某处监察御史”
,简称“巡按”
。
后来有“巡抚”
。
巡区有的为一省,有的为几省的边区,使原来的布政使和提刑按察使几乎成为属员。
再后来,为了军事目的,地方上又有总督的设立,往往加衔兵部尚书或兵部侍郎以及都御史等名号。
自从有了总督,巡抚又渐成为副手,有些地方甚至不设巡抚了。
清代的府州县制与明略同。
清在一些情况特殊的地方,主要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厅”
。
厅的行政级和州相似,有直隶厅和散厅,但直隶厅很少辖有属县。
府以上的道依然保留,并成为一级行政机构,道员也成为专设实官。
省级则由总督或巡抚综理军民要政,成为固定的“封疆大吏”
;布政使名义仍然保留,但已成为总督或巡抚的属员,专管税收、民政,称为藩台;按察使管司法,称为臬台。
巡抚辖一省,总督辖一省或二三省。
这就构成省、道、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州、散厅)的四级地方官制,甚至有五级的趋势了。
总的说来,秦汉至明清地方官制的郡(州)县二级变动不大。
地方最高政权的名称、组织、职掌等,则历代很不相同,这是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矛盾的具体表现。
(陈继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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