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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选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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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历史上,剥削阶级的国家选拔官吏,是从战国时期开始的;春秋以前,是贵族世卿政治,做卿、大夫的都是世袭的贵族。
战国时,世卿政治逐渐遭到破坏;也就是说,贵族照例做卿、大夫的世袭制度,逐渐被打破。
这个变化是这样来的: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政治机构和行政区域的扩大,也由于贵族们的养尊处优渐渐失去管理政治的能力,贵族卿、大夫的职务逐渐由他们手下的陪臣来执行,地方行政也多由他们的家臣来担任。
封建统治阶级为了调解他们的内部矛盾,更好地加强他们对劳动人民的统治,就逐渐打破了各级官吏的世袭制度,而采用选拔制度。
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中把这个变化比较彻底地固定了下来。
从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官吏,都由国王从他认为有才能的人中选拔、任用。
秦朝以后,国家选拔官吏的办法,各时代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1.两汉时期。
这时期国家选拔官吏的办法,主要的是“察举”
和“征辟”
。
在皇帝的命令下,中央政府的大官和地方政府的长官,都可以把他们认为有才能、有品德的人推荐给政府。
这些被推荐的人,依他们的才能、品德,有“孝悌”
“力田”
“秀才”
“贤良”
“方正”
等名称。
后来地方推举渐渐制度化,各郡依照人口多少按比例推举不同数目的人,有一定规定。
这种推举人才的办法,称为“察举”
。
“除察举”
之外,皇帝和中央公卿大臣还可以特别“征”
“辟”
有特殊名望和才能的人来做官。
由皇帝提名的称为“征”
,由公卿大臣提名的称为“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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