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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秦汉到明清的地方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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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地方官制,也基本上是从秦朝统一后奠定下来的。
秦划分全国为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余郡),郡辖若干县,是二级制。
郡置“守”
,是行政长官;置“尉”
,掌军事;置“监御史”
(简称“监”
),掌监察。
大县置“令”
,小县置“长”
,为行政长官;县有“尉”
,掌治安;有“丞”
,辅佐县令或县长管理仓储、刑狱和文书。
郡、县的行政长官都由皇帝直接任免,体现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精神。
汉初承秦制,只改郡守为太守,郡尉为都尉。
诸侯王国,官制略如中央。
汉武帝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州(又称为部),每州设一刺史,奉皇帝诏巡察郡、国。
到了汉成帝时,曾改刺史为州牧,以后或者仍然叫作刺史,或者再改称为州牧。
但这时刺史或州牧只是监察官,官阶低于郡守;州(部)也是监察区,不是行政区。
东汉末年,改刺史为州牧,居郡守之上,掌握一州的军政大权,形同最高地方政权。
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政权基本上划分为州、郡、县三级。
州的长官或称州牧或称刺史,主民政;县的长官一律改称为令。
那时,有些外州刺史往往被加上“使持节都督某州军事”
或“假持节都督某州军事”
的头衔,并加号“将军”
,权势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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