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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之所谓“业”
,全是日常人生,而是日常人生中与人相接的一面,却不指私人单独生活言。
这可见关学与洛学精神之根本相异处。
右件德业,同约之人,各自进修,互相劝勉。
会集之日,相与推举其能者书于籍,以警励其不能者。
《乡约》主要精神,在举出人人可能者,而由团体力量来互相督励。
虽各自自由,而有一种集体的心理上之制裁与引导。
二、过失相规
过失谓犯义之过六,犯约之过四,不修之过五。
犯义之过:一、酗博斗讼。
讼谓告人罪恶,意在害人,诬赖争诉,得巳不已者。
二、行止踰违。
三、行不恭逊。
四、言不忠信。
五、造言诬毁。
六、营私太甚。
犯约之过:一、德业不相励。
二、过失不相规。
三、礼俗不相交。
四、患难不相恤。
不修之过:一、交非其人。
二、游戏怠惰。
三、动作失仪。
四、临事不恪。
五、用度不节。
这里所举的“不修之过”
,也不指私行言,乃指私人生活之有关涉于公共生活者而言。
如不衣冠入街市,犯第三条。
与人约了时间不遵守,犯第四条。
右件过失,同约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规戒。
小则密规之,大则众戒之。
不听,则会集之日,值月以告于约正,约正以义理诲谕之,谢过请改,则书于籍以俟。
其争辩不服与终不能改者,皆听其出约。
凡此所举,在古代儒家则有礼,在佛教中则有戒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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