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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不是都说了……”
对方嗓音沙哑,音量也压得很低,听不分明,给人相当紧张的印象。
“如果是自杀,保险公司赔不赔钱?”
“这就为您查询。
冒昧问一下……是有哪位亲属身故了吗?”
对方沉默不语。
清嗓子的声音再次传来。
“如果您手上有保单的话,只需报出上面的编号,就能立即为您查询了。”
若槻又问了一遍。
停顿许久后,对方终于开口道:“没单子就不知道吗?”
“是的,因为有些情况可以赔付,有些情况却不行。”
“什么情况不赔?”
“这……”
若槻已是一拖再拖,对方都明确问出来了,也没法避而不答,“是这样的,保险合同有一年的自杀免责期限。”
“免责?”
“就是无法赔付的意思。”
“为什么啊?”
“《商法》中有规定,自杀属于全面免责的情况,但在保险条款中是以一年为限的。”
“我问的就是为什么这么规定?”
对方的声音带了几分烦躁。
“呃……这么规定主要是基于‘人寿保险不应助长自杀’这一观点……”
对方再次陷入沉默。
对寿险公司而言,自杀免责条款也是个令人头疼的问题。
根据保单条款的规定,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属于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无须赔付。
同理,被保险人造成被保险人自己死亡,也就是自杀,应该也属于不予赔付的情况。
再者,如果保险公司连自杀都赔,那就有可能酿成鼓励自杀的结果。
蓄意自杀者纷纷在动手前投保,即所谓的逆选择[2]问题也会严重影响寿险公司的收益。
《商法》第680条也有明确规定,“自杀、决斗及其他犯罪行为或处决”
都属于免责事由,无须赔付。
然而,站在投保人的角度看,“被保险人可能在未来自杀”
的风险与“被保险人可能死于交通事故或疾病”
的风险在本质上并无不同。
即便此人在签约时全无自杀的念头,日后也完全有可能因精神问题等原因突然走上绝路。
一家没了顶梁柱,遗属就会立即陷入生活困窘的境地。
可若仅仅因为死者是自杀就拒绝赔付,那就违背了建立人寿保险制度的初衷,即保障遗属的生活。
生命表[3]是计算人寿保险费率的基础,而自杀导致的死亡本就被纳入了生命表的死亡率中,而且占比相当大,大到不容忽视的地步。
因此也有人指出,若将这类情况排除在外,就意味着保险公司能在非分红型保险等领域获得暴利。
面对上述原因造成的两难局面,目前日本的人寿保险公司仅将投保后的第一年设定为免责期。
毕竟,一个普通人的求死之念是很难维持一年之久的,哪怕此人投保时确实蓄意自杀。
不过直至今日,仍有不少人对一年免责期的合理性提出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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