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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古斯丁爵士接着说:“但这个法条的阐释在语言、含义、理解上又带来了其他问题。
你可能会觉得,在听完这个法条后,你需要‘堕落’和‘腐化’这两个词的精确释义。
《牛津大词典》对‘堕落’给出的现代定义是‘使道德败坏;误导;使人格降低;使道德沦丧’。
而‘腐化’的定义则更长更复杂。
1959年的《**出版物法》中的‘腐化’无疑指向了该词典上对其作为动词的第三层解释——‘使道德产生缺陷或无耻;摧毁道德的纯洁或纯朴;使沦落或良好品格毁灭;使人格降低;玷污’。”
奥古斯丁爵士对陪审团的讲解远远没有结束,他说,在实际领域中,“堕落和腐化”
被用来指“引起举止失当”
,或者是“煽动违反法律,以及违反良善风俗和社群目前普遍遵守的礼节的举动”
。
他还举出一些以往的案例,来帮陪审团加深理解。
他引用斯特布尔法官劝勉陪审团时曾说过的话:“要记得,只有当一本书倾向于产生堕落和腐化的影响,那么控诉才成立;如果一本书只是倾向于制造惊悚或恶心的效果,那么控诉并不成立,因为这不是刑事犯罪。”
以前类似讼案里的法律顾问都会公正地向陪审团强调这一点,正如奥古斯丁爵士此刻说的一样,一本书即使令陪审团感到不悦、惊悚或恶心,都不足以构成这本书成为“**”
出版物的理由。
但是奥古斯丁爵士相信,“倾向于产生堕落和腐化影响”
这一说法,给陪审团提供了一定的权利,也可以说责任,去考虑一本书对“灵魂”
产生的影响——如果能用“灵魂”
这个词的话。
奥古斯丁爵士说:至少,陪审团可以去定夺一本书在被阅读后,对读者的思想状态或精神健康会产生怎样的效应,是否会直接导致读者做出堕落、腐化、非法的举动。
奥古斯丁爵士告诉陪审团,他们是能够裁定《乱言塔》这本书是否**的唯一评判人。
控辩双方都会各自传召专家级证人上庭做证,就这本书的本质做出说明,就这本书是否具有文学价值或其他方面的价值做出说明。
他还提醒:这些证人所提供的观点仅限于评定这本书的价值或缺陷,并不能直接证明这本书是否**,因此,关于**这一点,证人们不应被要求提供看法;即使证人们发表了对于此书是否**的意见,陪审团也应不予理会。
这本书到底是不是**出版物,这本书究竟是否倾向于产生堕落和腐化影响,必须由陪审团席位上的十二位男士和女士独立决定,因为陪审团代表的是人道、文明社会和公认的常识。
当他们对此书是否属于**出版物做出了判断,也只有从那时开始——此书文学价值或其他价值的相关问题才可产生。
《**出版物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陪审团对一本书做出属于**出版物的判断时,若出版者能够成功为书籍证明其在“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其他被普遍关注的领域内”
有公共价值,那么被告也可获判无罪。
本案的辩方已经声明将会援引《**出版物法》第四条第二款,并经由提供专家们的证词来进行无罪辩护。
辩方将就《乱言塔》具有文学价值,以及社会、精神意义等其他层面的重要价值来进行辩论,以证明此书的出版符合公众利益。
奥古斯丁爵士对陪审团说:“听取了他们提供的证据后,你们将自行判断。
法官大人已经破例准许,本案将由辩方首先举证,控方会根据辩方对此书做出的种种辩护,决定传召哪些证人进行反驳。”
奥古斯丁爵士还告诉陪审团,在《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的诉讼案中,伯恩法官曾规定,在陪审团成员阅读完《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全书前,控方不得在陪审团成员面前引用书中任何段落。
当时,王室法律顾问杰拉尔德·加德纳先生,发表了对此项决议的看法,杰拉尔德·加德纳先生说道:“我不反对我的各位律师同僚们将《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的故事定性,也不反对控方对陪审团揭示到底哪些内容属于**……我尊重的是在陪审团未读完整本书前,控方不能以个别文段的描述来造成陪审团对书的偏见。”
奥古斯丁爵士说,因此他将先针对《乱言塔》进行案件综述,然后在后期才针对书中某些具体文段的描述做出检视。
他说,在古时候,当书籍因“**诽谤罪”
受审时,因无法针对书籍的文学价值或相关公众利益进行辩护,所以,往往只需要抽出一两段“辞藻华丽、极尽夸张”
的文字在法庭上朗读,只要有人觉得这些文段不可接受,就能以“**”
将书籍定罪。
但此刻面临审判的是一整本书,是一整本书背负着“**罪”
的指控,是一整本书有倾向于产生堕落和腐化影响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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