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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鼐本人就曾有意无意地使用或认可了以族名命名的“文化”
。
如他在综述1949——1959年十年间的考古新发现(夏鼐1959B)时述及:
1956年在洛达庙又发掘到殷代文化遗存,它的陶器具有一些特点,时代可能比二里岗早期的还要早一些。
从前在新石器龙山文化和以安阳为代表的晚期殷商文化(约公元前1300——前1027年)二者之间是留有一大段空缺,郑州的发现使这缺口逐渐缩小了。
在郑州洛达庙发现的,就是现在所称的二里头文化遗存。
发掘简报直接冠以“商代遗址”
的标题,认为其与“龙山文化遗物接近,但仍属于商代文化范畴”
,并“有其独立的特征”
。
这里,夏鼐依当时的主流意见,从这类遗存与二里岗商代文化的“相似度”
出发,称之为“殷代文化遗存”
。
也许是因为写作上述两篇关于考古学文化命名问题的论文,思考中对有关问题有了确切的想法,夏鼐在1962年发表的综述性文章(夏鼐1962)中,在表述与夏商相关的文化的定性上更为谨慎:
1952年在郑州二里岗发现了比安阳小屯为早的殷商遗存,后来在郑州洛达庙和偃师二里头等地,又发现了比二里岗更早的文化遗存。
二里头类型的文化遗存是属于夏文化,还是属于商代先公先王的商文化,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取得一致的认识。
我国的国家起源和夏代文化问题,虽已有了一些线索,但还需要进一步地研究,才能得到解决。
这相当确切地给出了当时考古学在夏商文化探索中所能得出的最大限度的结论。
由于考古学的局限性,到目前为止,这一结论仍未被突破。
由于在二里岗文化和二里头文化中,尚没有发现像甲骨文那样的内证性文字材料,因而不能确认二里岗文化究竟仅属商代中期抑或涵盖整个商前期,早于它并与其有密切关联的二里头文化的归属也就无法确认。
显然,就早期王朝与族属的研究而言,早于殷墟时代的考古学文化已进入未知的领域(见本书《方法论视角下的夏商分界研究》)。
二里岗属于“殷商遗存”
,而二里头和洛达庙一类遗存,只知道是“比二里岗更早的文化遗存”
。
仔细咀嚼其用词,我们才能体悟到夏鼐作为一代考古学大师在把握学术问题上的分寸与高度。
但在随后的夏商时期考古发现与研究中,夏鼐关于在文化命名上要慎用族名的叮嘱并没有被很好地贯彻。
即便是怀有上述清醒认识的夏鼐,在主政考古所时,还是认可考古所的发掘简报中对二里头宫室建筑给予明确的朝代定性。
1974年,二里头遗址1号宫殿基址简报在《考古》杂志上发表,标题中直接出现了“早商”
字样,发掘者用非常肯定的口吻提出对遗址年代与朝代归属的意见。
该简报认为,这座“商代早期的宫殿建筑,为汤都西亳说提供了有力的实物证据,从而二里头遗址的性质问题也就清楚了”
。
这一推论的前提则是“二里岗文化属商代中期”
的论断。
正是由于“找到了三期早于二里岗期的地层根据,因此我们确定这座宫殿遗址是商代早期的”
。
三
1977年11月,夏鼐在河南登封告成遗址发掘现场会上,指出关于“夏文化问题”
的论证前提是两个“假定”
(夏鼐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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