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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名》指出:
至于历史时期中的“殷周文化”
、“秦汉文化”
,或“隋唐文化”
,这里所用的“文化”
一词,严格言之,是指一般用语中的“文化”
,便是指汉族在特定的时期中各方面的总成就,包括物质文化以外的一切文字记录上所提及的各方面的总成就。
这与考古学上含有特定意义的“文化”
,严格说来,是要加以区别的。
以族名来命名的办法,只能适用于较晚的一些文化,并且须要精确的考据;否则乱扣帽子,产生许多谬论,反而引起历史研究的混乱。
除非考据得确实无疑,否则最好仍以小地名命名而另行指出这文化可能属于某一族。
考古工作者对于文化的命名问题,应当具有严肃的科学态度。
在《再论考古学上文化的定名问题》中,夏鼐又论及:
到了历史时期,我们已知道是殷人的遗存,便称它为“殷商文化”
好了。
依照考古学文化的含义,殷商文化不能绝对限于殷代,所以我不用“殷代文化”
。
我们知道殷商文化有不同发展阶段的各时期,我们可以保留“小屯”
作为殷商文化中一时期的名称。
依据这样的表述,以族属命名的“夏文化”
和“先商文化”
“先周文化”
等,都不是“考古学上含有特定意义的‘文化’”
,“除非考据得确实无疑,否则最好仍以小地名命名而另行指出这文化可能属于某一族”
。
半个世纪后重新展读这些论述,不能不为其清晰的思维和谨严的逻辑所折服。
但这样的原则,贯彻起来又有相当的难度。
如对某地“殷商文化”
或“商文化”
的确认,只能以考古学所见商王朝都城的主体文化面貌为准来判别,在具体操作上则是遗存的“相似度”
。
这就出现了两个问题。
一是这种“相似度”
仅限于物质层面,二是“相似度”
是由研究者来把握的。
“考据”
到怎样“确实无疑”
的程度,就可以以族名来取代以小地名命名的考古学文化?与考古学上的小屯文化十分相似的就肯定是商族的文化遗存,而有一定地方特色的就肯定不是商族的文化遗存?在后者中,譬如山东地区,如何区分“商化”
了的夷人文化和“夷化”
了的商族文化?这些问题都相当复杂,有些则是考古学根本解决不了的问题,乐观地认为可以联系,会导致研究讨论上的混乱,既往的学术史已经印证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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