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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理的政策机制看,政府主要是要制定各种政策,保证每个人在受教育机会、就业机会、起点、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完全公平。
如果这方面做得不好,完全有可能影响我国今后的社会经济发展。
从横向看,柬埔寨、尼泊尔、越南这些人均GDP只有我国三分之一的国家,都已经走在我们前面,完全实现了免费教育,我国要急起直追才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曾经碰到过这样一个案例。
一家香港企业要起诉我国国内的一些航空公司。
按照香港法律,如果原告能证明在原告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得不到公正审理,这个案子就可以交给香港法院审理。
而这个案子本来是应该在我国大陆法院审理的,现在这家香港企业作为原告,就专门在我国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文章和讲话中去摘录一些观点,其中一些还是级别比较高的法院院长的讲话,其中不乏有“我们的法院要为国有企业保驾护航、为国有财产保驾护航”
等等之类的话,被这家香港企业认为内地法院在判决时具有倾向性,不能公平对待各种不同财产,所以坚决要求放在香港审理。
最后这一建议被香港法院采纳了。
这表明,如果没有起码的起点公平,社会也就没有公平可言,而这是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则的[4]。
从国际惯例看,基尼系数小于0.2时表明这个社会的收入分配是“高度平均”
的,0.2~0.3之间表示“相对平均”
,0.3~0.4之间“比较平均”
,0.4~0.6之间为“不平均”
,0.6以上为“高度不平均”
。
在这其中,0.4是国际公认的贫富差距警戒线,超过这条警戒线容易发生社会动**。
而从我国看,目前的基尼系数在0.5左右,并且有继续攀高态势。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表面上看最突出的问题是收入不公平,实际上比收入不公平更严重的是机会不平等——由不平等造成的不公平。
从逻辑关系看,平等的不一定是公平的(最典型的是平均主义难道能说是公平的吗);但公平的可以是平等的,也可以是不平等的。
现代福利经济学认为,社会成员的经济平等分为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两大类,机会平等才是实现社会收入平等的根本途径。
总体来看,保障机会平等最基础的是保障营业自由、投资自由、契约自由、合同自由。
如果市场主体从事的是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就应该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凡是没有法律禁止的行为就是合法行为,应该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以任何“整顿秩序”
之类的名义加以停止或关闭。
“整顿秩序”
难道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无法无天的表现。
尤其是一些合法经营也因某种原因被临时停业或被取缔,并且还得不到任何补偿,这更是严重违反社会公平法则的。
第三节 机会平等比结果平等更重要
在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中,机会平等比结果平等更重要。
这也是我国政府应该特别关注并下大气力扭转的地方。
从概念看,机会平等主要是指法律、市场、权利、教育、医疗保健、就业、各种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平等,也叫起点平等;结果平等主要是指收入、财富、地位、权威、各种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平等。
无论过去的农民暴动还是当代前现代主要农业国家,“不患寡而患不均”
追求的都是结果平等。
可是要知道,仅仅追求结果平等不但不能实现完全的平等,甚至还会带来其他一系列问题。
从现代历史看,前苏联、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都曾经追求过结果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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