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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把贪污受贿所得归入“不明来源财产”
。
这样既保护了行贿者,又减轻了自己的刑罚[3]。
怎么办?很简单,学学新加坡的做法就行了——新加坡《反贪污法》规定,当公务员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作贪污处理!
这样一来还有个好处,那就是会有更多腐败分子被顺藤摸瓜牵进来。
第二节 严格限制党政公务开支
灰色收入的类型多种多样,但灰色收入较高的群体主要是两类:一是公务员,因为他们手中有权,所以别人有求于他,这样“权”
就可能变成“钱”
;同时,他们也“有权”
自己给自己发放各种不能对外人道的所谓“津贴”
、“补贴”
、“辛苦费”
、“车改费”
等,把“权”
变成“钱”
。
二是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业务交往中收受各种“好处费”
、“交际费”
、“车马费”
等,变相索贿受贿。
鉴于此,严格控制党政公务开支,就理所当然成为铲除灰色收入的一大举措。
实践表明,我国的灰色收入除了隐蔽性、多样性、普遍性等特征外,还有以下四大特点:一是谋取对象的“公款化”
,即灰色收入源头主要来自公款,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化公为私”
;二是“权力特色”
,即绝大部分灰色收入是跟权力结合在一起的,“趋权性”
明显;三是谋取方式“集团化”
,常常表现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然后在一定范围内人人有份;四是氛围“正当化”
,即灰色收入的发放名目繁多并且冠冕堂皇,收受起来个个心安理得[4]。
再从灰色收入的主要来源看,在我国主要有以下五条渠道[5]:
一是表现为财政资金通过“条条”
(部门)渠道分配到各地时存在着严重的管理漏洞。
大量资金脱离财政管理程序,透明度低,滥用和漏失严重。
有些施工单位实际到手的工程投资还不到该工程拨款三分之一,其余的钱都到哪里去了呢?很大一部分就变成了灰色收入。
二是金融腐败普遍存在。
企业在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正常贷款利息之外要额外付费以维持“良好借贷关系”
,这是一种“潜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的调查结果是,2003年这笔费用相当于贷款额的9%,每年这笔钱数额上万亿元,基本上都变成了灰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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