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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当一部分属于行贿受贿,经你这么一“规范”
,非法收入岂不是变成合法的了?
大体上看,灰色收入的类型主要分三种情况:一是“正灰色”
,即虽然违章、违规,但不违法;二是“深灰色”
,实际上属于变相受贿,如商业回扣、“通关”
费、逢年过节收礼、小金库私分、庆典礼品等;三是“浅灰色”
,渠道正当,但缺乏税务监管,如“讲课费”
、“顾问费”
、“车马费”
等。
从性质上看,灰色收入主要分成两类:一是合理不合法、不规范,这应该通过规范和管理(主要是纳税)纳入正常收入渠道;二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属于变相行贿受贿,应该坚决取缔。
那么,怎样才能取缔这些灰色收入呢?要知道,既然称之为灰色收入,那么它的来源渠道就是非常广泛的,并且非常隐蔽,任何部门都不掌握相关数据,甚至没有任何线索证明他拿过这笔收入,这时候该怎么办?其实办法还是有的,关键是看政府有没有这个决心。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的专家们认为,这里的办法主要有两条:一是官员财产公示,二是“有罪推定”
。
官员财产公示本书前面已提到,就是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将家庭财产和个人收入公之于众,把他和他全家的各种收入不管是“灰色的”
、“白色的”
还是“黑色的”
通通暴露在阳光下,接受群众监督。
至于“有罪推定”
,是指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并不完善的背景下,在反腐败问题上拘泥于“原告举证”
等一般法律程序,根本无法得到当事人取得各种灰色收入、黑色收入的途径证据;所以应该采用“有罪推定”
,也就是超出本人正常收入部分的财产,应该由本人举证说明其来源,如果举不出来源证据,或者举证不符合逻辑,这部分财产收入就应当被当作“非法所得”
予以没收并进行处罚[2]。
与此同时,对公职人员的收入只有合法与非法之分,不应当有“灰色”
和其他颜色的说法。
也就是说,公职人员的每一笔收入都要自己拿出证据来证明它是“合法”
的,而不是让监督机关去寻找证明其“非法”
的证据。
既然是灰色收入,别人又到哪里去找证据呢?
说到这里,就有一条措施要跟上去了,那就是对官员的收入问题应该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哪些合法,哪些非法。
如果连这一点也做不到,就好像考卷根本没有标准答案,又怎么去“打分”
呢?除此以外还有一点要注意,那就是要堵塞现行法律漏洞。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灰色收入在刑法中叫“不明来源财产”
,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并没有具体量刑标准,并且最高刑期也只有5年,这就是一个巨大漏洞,很容易被腐败官员钻空子。
例如,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路景林受贿18万元被判刑10年,另有357万多人民币、9万多美元、48万多港币(合计约500万元人民币)因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却只判刑4年!
谁都知道,无论从性质还是数额上说,后者要比前者严重得多,所以这种判决很难服众,连法官也不服气。
正因有这种漏洞,所以犯罪分子一定会一口咬定说“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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