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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跳板六:铲除一切灰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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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种各样的灰色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公职人员工资以外所收取的感谢费、劳务费、辛苦费、补贴等,是机构、职务、岗位公权寻租或权钱交易的表现。
任何收入都应当非“白”
即“黑”
,不该有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灰色收入。
第一节 不是规范,是铲除
治理灰色收入的用词应当是“铲除”
而不是“规范”
。
因为对这种处于灰色地带的收入,本来就应该彻底清除干净,要么明确是合法的、要么明确是违法的,不允许模棱两可,“暧昧”
地“偷偷摸摸”
。
这不但是人民群众的呼声,也是各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共同经验。
“灰色收入”
一词最早出现在1998年12月1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审判中,意思是在经济案件中无法完全追查到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收入。
从这一点上看,灰色收入实际上应该称为“黑色收入”
,这样才能体现这种收入的根本性质;而现在大家都称之为灰色收入,好像它不好不坏似的,如果说它是黑色收入反倒有点“冤枉”
它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给治理灰色收入造成了认识上的误区。
我国的灰色收入规模有多大?据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的研究成果:总额5.4万亿元人民币,超过2009年全国中央财政全年总收入!
灰色收入不铲除,就根本不可能实现“勤劳致富”
。
一位普通员工辛辛苦苦做一年,还抵不上一个贪官污吏一天所收的“好处费”
(灰色收入)、参加一场会议收到的几张“购物卡”
,劳动者怎么还可能有生产积极性呢!
这也是《半月谈》杂志和半月谈网共同开展“转型期社会道德观讨论”
中形成的一种共识[1]。
明白了这一点就知道为什么2010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中有“规范灰色收入”
的说法,到了正式稿中就被删除掉了。
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灰色收入渠道复杂,目前我国连灰色收入的规模也没搞清,你又从哪里去进行规范呢?二是在各种各样的“回扣”
、“好处费”
、“感谢费”
、“辛苦费”
、“劳务费”
、“讲课费”
、“稿费”
、“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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