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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建立后,汉光武帝曾多次下诏释放奴婢、禁止虐待奴婢:公元26年(建武二年)5月,汉光武帝下诏,妻子、儿女有沦为奴婢、想返回到父母家中的,一律不许阻拦,否则按法律治罪。
公元30年(建武六年)11月,汉光武帝下诏,将王莽以来的一些因触犯旧法为奴婢的官民一律赦免为平民。
公元31年(建武七年)5月,汉光武帝下诏,给那些因饥饿、战乱或被青、徐两州的强盗抓去做奴婢或小妾的百姓以自由之身,去留随意,如有阻拦,一律按照卖人法予以治罪。
公元35年(建武十一年)2月,汉光武帝又下诏说,天地之性人为贵,因而杀死奴婢的人不得减免罪行;8月,又下诏,敢烧伤奴婢的人都要治罪,已经受了烧伤的奴婢,要释放为平民;10月,又下诏,取消奴婢因射伤人要被处死弃尸于市的法律。
公元36年(建武十二年)3月,汉光武帝下诏,陇、蜀两地的百姓如果被卖为奴婢,且到官府诉讼、尚未判决的,一律释放为平民。
公元37年(建武十三年)12月,将益州自公元32年以来被卖为奴婢的都释放为平民,依托别人为小妾的人也可以自愿离开,阻拦不放的人都要按照公元31年(建武七年)青、徐两州的办法治罪。
公元38年(建武十四年)12月,汉光武帝下诏,在益州、凉州两地,凡是自公元32年以来到官府诉讼的奴婢一律释放为平民,并且不用把卖身的钱还给主人。
在这13年的时间里,汉光武帝一共发布了9条关于奴婢的诏令,试图以朝廷命令的形式减少奴婢的数量,并且在公元30年(建武六年)平定山东后侧重解决山东地区,公元36年(建武十二年)平定巴蜀以后着重解决巴蜀地区的奴婢问题,以获得这两个新归附地区民众的支持。
但这些诏令的着眼点并不是、也不可能从根本上禁绝奴婢的出现,重点是善待奴婢,当然也就不能彻底解决这个问题。
但在提高奴婢的待遇和地位上,这些诏令还是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
下一个需要解决的是土地问题。
西汉末年以来,土地兼并日益严重,王莽照搬古制,试图推行所谓的井田制,结果证明是一次失败的尝试。
汉光武帝刘秀本身就是豪强地主出身,但从国家的角度来讲,又不得不采取措施打击地方的豪强地主,同他们争夺土地和人口,以增加国家的实力。
公元39年,汉光武帝下诏,命各州郡统计核实本地的土地数目、人口多少,作为国家征收赋税的依据,这就是度田令。
度田令表面上是国家要统计人口田地,实际上却是通过这种统计试图将豪强地主控制的人口和土地纳入国家的管理范围之内,这当然要遭到他们的反对。
《后汉书》记载,地方刺史和太守多数并不进行实际核对,反而借此压榨普通民众。
面对这种情况,光武帝采取强力手段加以惩处。
公元40年(建武十六年)9月,以河南尹(京辅太守)张伋为代表的10多个地方太守因为不按实际度田,被抓进监狱处死。
然而,这种杀鸡儆猴的手段不但没有起到实际效果,反而引起地方豪强大族的反抗。
这些地方豪强在朝廷征讨的时候解散,一旦朝廷军队离开,立刻聚集起来反抗,其中,以青州、徐州、幽州、冀州4个地方最为突出。
刘秀采取镇压、收买、安抚以及将领头之人迁往其他州郡的办法化解了这次危机,从此以后,各地出现一片祥和安定的局面。
实际上,如同对奴婢问题的处理一样,度田令仍然不可能解决土地兼并的根本问题,所取得的成效不过是形式上的。
除了这两个最大的问题以外,刘秀还在其他方面也做了一些努力,试图恢复汉朝的国力。
公元40年,刘秀就曾说,自己治理天下,是用柔和的方法。
在称帝的第2年,即公元26年,刘秀下诏命群臣讨论减轻刑罚的办法;公元29年和公元31年,两次下诏释放囚犯;公元30年,下诏将税收由110改成130,大大减轻了民众的赋税负担;公元31年,下诏裁撤地方军中的轻车兵、骑兵、步兵和水兵,让这些士兵复员从事农业生产;公元50年,下诏限制陵墓的规模;公元56年,下诏免除当年的田租。
这些措施从多方面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对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一定作用,是与民休息政策的体现。
奴婢问题和土地问题的缓解,与民休息政策的实行,表明汉光武帝刘秀是有意愿想解决西汉末年以来的弊病,以挽救汉朝的颓势。
尽管成效并不大,但也是“中兴”
之举,为东汉初年的强盛奠定了基础。
继汉光武帝之后的汉明帝和汉章帝统治时期,是东汉的强盛时期,历来为史家所称颂。
明章时期的强盛,既得益于光武帝时期的积累,也与明章二帝的治国有方分不开。
首先,明章二帝都重视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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