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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魏在县令下设有御史,具有秘书兼监察性质;韩国还设立司寇,主管刑罚。
县下有的设乡、里、聚,有的设连、闾。
无论县,还是乡、里等,普通民众都在最基层的什伍编制中。
这样,各个诸侯国,都形成了从郡县到乡里的统治体系,控制这个系统的正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王。
分封制基本上被郡县制所取代,中央集权的统治体系最终建立起来了。
不过,战国时代在实行郡县制改革的过程中,也还保留了一定的传统因素,封君制就是这样一项特殊的制度。
由于各国君主仍旧实行宗法制度,因此对待他们的亲属和外戚时就要有特殊政策。
同时,君主制度下难免会有宠臣,而有功的大臣也希望得到非同寻常的报酬。
于是,封君制就有了存在的空间。
战国时期,各国都实行封君制,给予受封人员某某君的称号,让他享有在某封地内征收租税的特权。
特权的大小以户口数计算。
有的受封万户,有的受封10万户,当然,也有以都邑、城市或郡县作为范围的,商鞅即受封“于商15邑,号为商君”
。
战国四公子孟尝君(田文)、平原君(赵胜)、春申君(黄歇)、信陵君(无忌)也都得到了以城、县、邑为受封范围的待遇。
封君在封地内一般只享有租税利益,不过问行政事务,封地仍由国君委任的相国和守令来治理。
封君必须奉行国家法律,接受国君命令(汉朝分封同姓为王,但诸侯国的相国则是由中央任命的,当是沿袭了战国制度)。
封君在封地内一般没有太大权力,只留有少数自卫武装,无权调动驻扎在封地内的中央政府和郡县的武装。
除了个别人,如齐国孟尝君田文在自己的封地薛有意培植私家势力,当他免相回到薛时,竟至“中立为诸侯,无所属”
[8],成了独立王国。
不过,那只是个例外。
封君的封地一般都在边地,领域也不大,除了少数情况,一般不世袭。
由于封君不拥有封地内全部土地的所有权,所以,他们往往像一般地主一样,拼命扩大自己的私田,借助自己的身份地位逃避缴税,利用权力和声望经营商业、放高利贷,特别是在商业发达的地区,还有权征收城市工商业税。
由于有这些特权,所以封君更加富有,更有势力。
战国中后期养士之风盛行,战国四公子个个拥有食客数千人。
秦国文信侯吕不韦食客3000、家童万人。
嫪毐也有食客千余人、家童几千人。
这些都与封君拥有巨大财富有着必然联系。
除了秦国因为商鞅变法按军功授予爵位,封君中王亲国戚较少,只是在太后当朝的短暂时期一度封了一些亲属、外戚和宠臣,其他国家封君中的绝大多数是国君的宗族和外戚。
因此,战国时代各国的地方政权组织是以郡县制为主,以封君制作补充的。
三、官制
春秋时代及以前,权力的获得主要靠血缘关系,这是与宗法制和分封制相一致的。
这种世袭主要有两个系统,一个是天子、诸侯、大夫、士这几个等级的世袭制,即由嫡长子(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再有就是天子王畿和诸侯国内的行政事务由卿来掌握,而天子王畿的卿或者由诸侯担任,或者由其他王子、王孙等地位较高的贵族担任;诸侯国的卿则由公子、公孙等有地位的大夫担任。
这些担任卿的贵族在各自的家族内是世袭的,而卿这个职务本身有时也被某一家族垄断出现世袭的情况,所谓“世卿”
大概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其他官职,也往往由王室的王子、王孙和公室的公子、公孙担任,某一职务是否固定由某家世袭,这倒未必,但王子、王孙和公子、公孙可世代担任公职,倒是当时通行的制度。
分封制本身就有它的局限性,时间久了,可封的土地越来越少,直至告罄,这时分封制度就走到了尽头。
春秋时期,这种情况已经出现。
而随着分封制的停滞,贵族担任官职的制度也就难以为继了。
同时,随着新型中央管理体制的确立和郡县制的发展,国君越来越希望行政管理职位由非亲非故的士人担任,这样更有利于权力的集中和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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