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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的归属明确了,剩下的就是怎样制定和实施法律的问题了。
对此,《韩非子》中有明确的说明:“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
[5]“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
[6]法要编著在图籍上,设在官府里,由官府公布给全体百姓,官吏行事要以法为准,还负有法律的教育和宣传的责任。
当下制定与编成文字公布实施结合起来,是成文法的基本内容。
与由天神地祇、古圣先贤、风俗习惯流传下来的习惯法(不成文法)形成鲜明的对照。
这样的成文法,早在春秋时代就开始出现。
公元前513年晋国把范宣子所作刑书铸在鼎上予以公布,就是成文法的开始。
李悝编著的《法经》,相当于系统化的成文法典。
商鞅在秦国变法,就按照《法经》编著成文法典。
战国中期以后,各国纷纷公布法典,成文法成为战国时代法制建设的主要形式。
湖北云梦出土的竹简《秦律》,涉及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战国晚期秦国的法典,为汉朝的法制建设提供了蓝本。
二、郡县
春秋战国之际,最大的变革是分封制到郡县制的转变。
分封制是古代宗族发展的形式,也是一种武装殖民活动。
它以宗法制为基本原则,天子的“天下”
是最高最大的国家;诸侯的封国,是服从天下的政权;大夫的采邑,又是服从诸侯封国的政权。
可是实际上,后两者都具有双重性质,对上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对下则具有一定的宗主性。
春秋时期,诸侯国的独立性逐渐增大,“天下”
成了一个具有意识形态意义的宗法概念,天子的真正属地就是他的王畿,相当于一个诸侯国。
王畿与诸侯国一样,几乎就是完全独立的国家,诸侯国内的某些大夫采邑(像鲁国的三桓)也相当于独立的小国。
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礼乐征伐自诸侯出”
、“自大夫出”
、“陪臣执国命”
[7]的局面也就很自然了。
当然,对于天子而言,对于天下国家而言,这种局面是不正常的。
春秋初期,秦、晋、楚等较大的诸侯国往往在兼并的小国设立县。
春秋中期,楚国的县渐渐地多了起来。
县一般处在边地,具有防卫的性质。
此时的县不同于大夫采邑,有一套集中的政治组织和军事组织,有征发军士和军役的制度,便于集中统治。
春秋末期,晋国又出现了郡,郡最初也设在边地,地位比县要低。
战国时期,边地逐渐发展起来,郡的领域较大,于是便在郡下又设若干县,产生了郡县两级行政组织。
秦国商鞅变法中特别有加强县制的措施。
这些都促进了郡县制的发展。
到了战国后期,战国七雄普遍实行郡县制。
春秋时期,在楚国和晋国,县的长官县公或县大夫虽是国君任命的,但可世袭。
战国时期,情况有了很大变化。
秦国县的政权组织中有县令、丞、尉,还有县啬夫、县司空、县司马以及治狱、令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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