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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不及原额的1%。
蓟州原额民地4348顷68亩,圈占投充后只剩下70顷63亩[52],不到原额的2%。
像这样疯狂地攫取当地居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完全是出于民族自私,它不仅使畿辅地区的汉族人民身受其害,而且圈占土地免除的“国课”
又被转嫁到其他地区。
换句话说,就是汉人给满人种地,汉人给满人当奴婢,汉人给满人当差纳税:这就是以多尔衮为代表的满洲贵族在畿辅地区建立起来的新秩序。
清初的另一件臭名昭著的恶政是缉捕逃人。
我们知道,满族在入关以前虽然在汉族文化的影响下跨进了封建社会,但奴隶制的残余仍相当浓厚。
明末满洲贵族军队的多次深入内地,除掠夺财物外,俘获的人口都分别赏给满人为奴。
进关初期,古风未泯,俘获和投充为奴的现象还非常普遍。
被掠为奴的汉族人民为了摆脱世代受奴役的命运,只有逃亡一法。
顺治三年五月多尔衮在谕兵部时说:“只此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
[53]于是他责成兵部“更定新律,严为饬行”
。
兵部即遵命办理。
新律和旧律一样,特点是对被捕获的逃亡奴隶薄惩示警,重点放在“隐匿满洲家人”
上面。
这是因为逃人是满洲的财产,主子当然不愿意让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
何况通过对“隐匿逃人犯”
进行敲诈勒索,未始不是一种生财之道。
史料记载说:“国初最重逃人。
逃人,旗丁逃避四方者也。
一丁缉获,必牵一二十家,甚则五六十人。
所获之家固倾家而**产矣。
其经过之处,或不过一餐,或止留一宿,必逐日追究明白,又必牵连地方四邻。
故获解逃人必有无数无辜者受其累。
凡地方获逃人,先解典史录供,然后解县。
县官视逃人如长上,不敢稍加呵叱。
唯严讯株连之人,夹者夹、拶者拶、监禁者监禁。
逃人亦暂寄监,奉之唯恐不至。
蠹吏狱卒更导之扳害殷实有家者,于中攫取货财。
逃人高坐狱中,而破家者不知其几矣。”
[54]为了追捕逃人,在兵部内特设督捕侍郎,雷厉风行地四处抓捕隐匿逃人犯。
从下面两个例子可以看出清初朝廷是何等重视维护满族既得利益的:顺治六年九月,靖南王耿仲明由于隐匿了旗下逃人被察觉,尽管他收留这些逃出的汉人为兵是为了替满洲贵族**平天下,但也于事无补,在走到江西吉安府时被迫自杀。
[55]顺治七年六月,广西巡抚郭肇基等人因为“擅带逃人五十三名”
,竟被一律处死,家产全部没收。
[56]耿仲明、郭肇基虽然贵为王爷和方面大员,但他们毕竟是汉人,犯了隐匿逃人的罪,直接触犯了满族的利益,就都难免一死。
尽管对隐匿逃人罪的加强惩治,被抑为奴的汉族人民仍然在黑暗笼罩下极力挣扎,希冀逃出苦海。
顺治十一年(1654)六月,郑亲王济尔哈朗等会议时说,“一年之内,逃人至于数万,所获未及数千”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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