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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祯十六年二月,明总兵左良玉、陈可立、方国安在揭帖中说,“中州民竞送马骡粮草,贼遂以日盛日强”
[39]。
《怀陵流寇始终录》卷十五也记载,崇祯十五年底“谷城、光化、邓州、淅川一带,闯贼尽置伪官,寨民供其刍粮”
。
这类记载表明,各地农民把起义军看作自己利益的保护者,主动地提供骡马粮草。
史料中还可以看到起义军拿出钱财向居民换取军用物资的记载,如张鼎延在崇祯十三年底李自成起义军攻克永宁时就亲自遇见本县人“持贼渠令箭为买马”
[40]。
我们知道,农民军在转战过程中缴获的银钱相当多,而李自成长期实行一条禁令是不准起义军战士私藏金银。
由此可以推知,起义军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向地方居民购买粮食等物资,应当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二)没收明宗室和贪官污吏的家产。
这是起义军粮饷的一个重要来源。
前引张岱所记“贪污吏及豪强富室,籍其家以赏军”
,就是一个例子。
此外,起义军攻克州县时也可以从明政府仓廪库藏中缴获为数不等的粮食财物。
(三)屯田。
崇祯十六年正月,明给事中李永茂在《襄阳再陷疏》中说到起义军“占襄阳地土耕种,禁杀人,偿命,且约杀牛一只,赔马十匹。
……又刘、贺二贼将南阳以南并西北楼寨庄田俱已占完”
[41]。
同年,明巡视陕西茶马御史徐一抡在题本内也说,起义军在“襄阳盖房扎营,委官种田,明有久据之志”
[42]。
九月,李自成还“留后营屯种于襄城、郏县”
[43]。
这些是组织起义军战士进行军屯的例子。
另一种方式是民屯,即如前引张岱所记“募民屯田,收其籽粒以饷军”
。
崇祯十六年二月,明湖广郧阳府监纪推官朱翊辩奏本中说,“贼又给牛种,赈贫困,畜孽牲,务农桑,为久远之计”
。
结果是“民皆附贼而不附兵,贼有食而兵无食”
[44]。
这是起义军在给予大土地所有者以严重打击之后组织流亡农民恢复生产的例子。
关于屯田的具体情况,目前限于材料说不大清楚。
看来是在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通过屯田既解决屯种者的口粮,剩余部分又可供军用。
这点从下面一件史料里可以略窥消息:崇祯十六年“有献策于凤都曰闯贼之可灭者七:……一曰地荒乏食也,邓、襄以南荒芜十七八,南阳以北一片蒿莱耳。
既设伪官,不便攘夺,贼营尤自窘迫。
百姓观坐,不欲耕出守业。
闻贼欲取江南、河北牛只屯田皖(宛)、叶。
如能扰之不得耕,立枵腹矣”
[45]。
无论是军屯,还是民屯,都带有一种应急性质,同普遍地征收赋税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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