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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卫所管辖的居民甚多(其中有的是土司管辖下的少数民族),于是卫的名称就相应改为某某卫军民指挥使司,如洪武十五年改岷州卫为军民指挥使司[65],洪武二十年改松州卫为松潘等处军民指挥使司[66]。
所的名称就改为军民千户所,如四川会川军民所(后升格为会川卫军民指挥使司),又如洪武三十年三月改广西向武守御千户所为向武军民千户所[67]。
需要强调的是,这些包括民户在内的卫或军民指挥使司均属都司管辖,其全部土地、户口数均按军事系统上报。
综上所述,明初卫所屯种田地本来就很多,再加上军士牧放和种植菜蔬桑果的用地和属卫所管辖的民地,我们有理由估计当时不纳入行政系统的田土数必然极为可观。
四
明代最早的全国屯田总数和分项数出自正德《大明会典》,书中所载“各处屯田总数”
如下:
注:据正德《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四·屯田》。
亩以下数不计。
以上各都司卫所屯田数相加为900124.40顷。
正德《会典》中的屯田数字,在万历《会典》中称为“原额”
。
这从重修者的角度来看,自然是合理的。
但是,如果只看到原额两字,就以为是明初的全部屯田额,那将是一个严重的错误。
洪武后期的卫所屯田原额由于后湖屯田黄册的毁灭,无从得知其确切数字。
但从目前搜集到的例子却可以证明正德《会典》所列屯田数是极不完全的。
例如:
表内山东都司屯田数仅2060顷,可是到万历年间该都司所属平山一卫仍有屯地2913顷11亩零[69],比整个都司的数字还要大。
而《诸司职掌》载洪武时山东都司下辖11个卫、4个直属千户所。
云南金齿卫军民指挥使司到明中期仍有屯田7441顷20亩,管辖区内另有民户田地352顷94亩9分。
[70]可是,在正德《会典》中载“云南都司并所属卫所屯田共一万八百七十七顷四十三亩三分”
[71]。
云南都司共辖15个卫,如果说金齿一卫屯田多达7400余顷,而其他14个卫合计屯田只有3400余顷,这是不可能的。
何况明初卫所管辖区内的民籍户口数均附于所在卫所按军事系统上报,金齿卫的民户所种官民田350余顷自然也应包括在该卫土地数字之内。
《会典》记载“河南都司并所属卫所屯田”
共36390顷17亩。
然而,嘉靖《河南通志》载河南都司屯田数却是45012顷36亩[72],超过《会典》数将近10000顷。
正德《会典》中记载四川都司屯田数高达658000余顷,数字大得惊人。
据嘉靖《四川总志》记载,到明中期四川屯田的情况是:“历年既久,人心玩愒,奸弊横滋,遂将青山绿水、鱼鳞等册恶其害己,一扫无余。”
到嘉靖十九年(1540)四川按察司佥事陆时雍清查出“四川都司所属二十一卫原额军士六万三千六百三十六名,通共田地原额、新增、额外、样田共一万八百四十四顷一十亩……该粮一万四千八百七十四石……行都司原额、新增田地共三千四十七顷六十六亩……该粮七万五百九石……”
[73]这个数字与《会典》数相比差异太大,四川都司仅为六十分之一,行都司又比《会典》所载1200顷多出一倍以上。
五
我们说明初对卫所军数、屯田数保密,并不等于说没有这方面的统计数字。
五军都督府系统不仅造报了一套军籍黄册,还有一套“屯田黄册”
。
明中期兵部尚书马文升在奏疏里说:“洪惟我太祖高皇帝平定天下之初,法古为治,首定民田,验亩起科,以便军国之用;次定屯田,上纳子粒,以给军士之食。
此我朝一代紧要制度,行之万世而不可废者也。
故工部设屯田一司专掌屯军牛具犁铧耜齿等项。
彼时天下卫所军士边方去处,七分下屯,三分守城;腹里去处,八分下屯,二分守城,虽王府护卫军人,亦照例下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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