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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查核工作十分烦琐,所凭资料的具体年代又不一致,做到精确固然不大可能,但是,断定明前期实录所载天下田地数来源于户部综合各布政司与直隶各府州管辖的田地数是可以成立的,是经得起检验的。
在做出《明实录》所载洪武年间不到400万顷、至宪宗成化以前大致保持在400多万顷的“天下田亩”
数来源于各布政司与直隶府州汇总数的判断以后,我们很容易到此止步,认为《明实录》所载数正确,而《诸司职掌》以及转引该书的《大明会典》《后湖志》等史籍记载的800多万顷则包含了重大错误。
其实,问题并不在这里。
要解决《诸司职掌》所载全国耕地850万顷数字的来源和它为什么比《明实录》所载数大得多的疑问,应当先提出一个问题:户部依据各布政使司和直隶府、州综合而成的“天下官民田数”
是否等于明代全国耕地数?反之,也可以这样提出问题:全国的耕地是否都在各布政司和直隶府、州管辖之下?
让我们先从明显的事实入手。
研究《诸司职掌》的数字,我们既会发现湖广、河南两布政司土地数出奇地庞大,也应注意到在当时明朝廷版图内一些地方没有统计数字,在该书中,云南布政司田土项下是空白,因此正德和万历《大明会典》以及《后湖志》都在洪武年间的统计项内写上“原无数字”
。
贵州到永乐十一年(1413)才设立布政司,洪武年间编纂的《诸司职掌》自然不会有贵州布政司一项,更不会有其田地数。
在正德《大明会典》中,贵州布政司弘治十五年项下仍无数字,仅云:“贵州布政司田地自来原无丈量顷亩,每岁该纳粮差俱于土官名下总行认纳,如洪武年间例。”
辽东则更为明显,直到明中期以后才设立省级行政机构,明初自然没有有司编造田地数目。
此外,宣府以北,大同以北、以西,陕西以西的大片疆土都在明朝廷管辖之下,却没有设立各级行政机构。
那么,能不能说洪武年间从辽东迤逦至青海、贵州、云南连一亩耕地都没有呢?或者如正德《会典》所述贵州情况,明初从未丈量田亩数,全部耕地都在土司管辖之下呢?回答是否定的。
材料证明,这几个省或地方除了土司管辖的地方外,还有大片土地(包括耕地)属于云南、贵州、辽东、大宁都司、山西行都司、陕西行都司、四川行都司管辖。
而且土司(宣慰司、安抚司、长官司等)的隶属关系也不一样,有的属军事系统的都司、卫;有的属行政系统的布政司、府、州。
既然云南、贵州、辽东、大宁、山西行、陕西行、四川行都司管辖了不属布政司系统的大片土地(不限于耕地),其他都司、卫、所在洪武年间是否也管辖不属有司(明代官方文献中,“有司”
指府、州、县行政机构。
“所司”
指各衙门)的土地呢?回答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正是这样。
我们说绝大多数,是指在外都司所属卫所一般都有一块大小不等的地盘,这块地盘在隶属关系上不归有司,各布政司和所属府、州、县无权过问;至于在内卫所由于集中于京师及附近地区,不可能像在外卫所那样拨给大片土地,但在明初荒地甚多的条件下,朝廷也在京畿地区拨给一定的土地供在内卫所军士屯种,这些屯田的面积虽然比在外卫所小得多,而且往往比较分散,但是它们同样只属军事系统,不在府、州、县版籍之内。
总之,按洪武年间定下的原则,全国的土地(包括耕地,但不仅是耕地)实际上是分行政和军事两大系统分别管辖的。
行政系统即县(州)管辖的土地,逐级汇总于府(州)、布政使司、户部;军事系统是指卫、直辖都司的千户所掌管的土地,逐级汇总于都司(行都司)、五军都督府。
《明实录》中400万顷上下的数字仅仅是户部综合布政司和直隶府、州的有司管辖的耕地数。
而《诸司职掌》以及其他史册所载的850万顷耕地数,看来是由有司和卫所分别掌管的田地汇总而成。
如果认真阅读《明实录》,可以看出在“天下官民田数”
下有夏税、秋粮数;而在后面又另外列出是岁“屯田子粒数”
,两者本来是区分得很清楚的。
宪宗成化十二年(1477),朝廷“令各处巡按御史、按察司官踏勘灾伤,系民田者会同布政司官,系军田者会同都司官”
[24],也表明了两者隶属关系的区别。
做出这样的解释,很可能会遇到两种非难。
首先,认为《诸司职掌》记载的全国耕地总数和分项数,明明白白是指的“十二布政司及直隶府州”
数,并没有列出五军都督府、都司、卫、所的数据。
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纯出于保密。
明前期军队册籍由五军都督府掌握,其他衙门不能过问。
陈衍《槎上老舌》云:“祖制:五府军,外人不得预闻,惟掌印都督司其籍。
前兵部尚书邝埜向恭顺侯吴某索名册稽考,吴按例上闻。
邝惶惧疏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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