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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邝埜任兵部尚书在英宗正统年间,可见明前期连主管军政的兵部尚书都不准查阅军队册籍。
我们有理由推测,明太祖朱元璋在下令编制《诸司职掌》时,一方面要反映全国耕地的确数,另一方面又要保住军事机密,于是采取了把五军都督府掌握的“屯田黄册”
数挂到某几个布政司名下的办法。
湖广、河南两布政司田地数出奇地庞大,看来是分别挂上了五军都督府数额而造成的,估计在编制《诸司职掌》时有关衙门因为事涉机密,故而心照不宣。
天长日久,了解当年情况的人越来越少。
嘉靖年间霍韬的大惊小怪,表明他已经弄不清楚了。
其次,有人可能会以正德《大明会典》中“各处屯田总数”
为根据,对明初军事系统管辖的田地是否多达400万顷以上表示怀疑。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先要指出卫所屯田数只是军事系统管辖田地的一部分,然后还要列举事实证明正德《会典》中所载“各处屯田总数”
是非常不可靠的。
三
明初的卫所同后世的兵营有重大区别。
其主要特点有二:一是相当一批都司、卫、所掌管一块类似布政司、府、州、县管辖的地盘,成为一个明显的地理单位;在内地人口比较密集的地方设置的卫所也有一块不属州县管辖的屯田,严格地讲也是一种地理单位,只是因为占地较小,容易被认为是州县管辖的地方。
二是军士在卫所一般有家口,除正军之外还有军妻、余丁及幼小子女,有的还有父母;都司和卫所的军官子弟则称舍人,也有其他家属。
由于第一个特点,不仅军士有充分的土地可耕,能够展开大规模的屯田,而且在部分卫所管区内还有多少不等的民户耕地在统计上也归入军事系统;由于第二个特点,进行屯田的劳动力并不仅限于正军。
明初建立卫所时,往往是在具有战略意义的边远或内地空闲地区划出一块地方设立某某卫、所,即如《通州志》所说“盖明制,凡卫所所在即闲旷之地”
[26],卫下领5个左右的千户所(卫属千户所有多达7个至10个的),还有直属都司的千户所。
在外卫所一般都有一块地盘,文献中提到某某卫、所时,可以是指这个卫、所军士组编的军队,也可能指卫、所管辖的地方。
卫、所有的与府、州、县同城分治,但相当数量的卫所是在自己管辖的地面上择地另筑城堡。
这种城称为“卫城”
“所城”
或“堡”
。
在太祖和太宗《实录》中建筑和修理卫城、所城的记载极多。
例如,洪武二十年(1387)十一月汤和回奏在浙江滨海诸卫建筑了59座城[27],其中仅温州府地区就建立了3个卫城和7个直属都司的所城[28]。
大致而言,都司、卫、所管辖土地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在不设布政司的地方由都司、行都司管辖相当于内地一省的土地;第二种是都司和布政司同驻省会,而都司下属的卫所管辖着相当于府、州、县范围的土地;第三种是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地方从州、县版图内划出一部分土地归卫所管辖、屯种。
前两种情况主要是在北部和西部地区,第三种情况是在内地和东南沿海地区。
下面分别举例说明。
(一)一般来说,明朝初年,北边、西边和西南地区的土地均置于都司、卫所管辖之下。
其中有的地方根本未设布政使司等行政机构(如辽东、大宁、陕西行、四川行都司辖地以及贵州);有的虽设布政司,但只管辖民籍人户聚居的府州县(如陕西、四川)或部分土司(如云南)。
早在洪武四年(1371),朱元璋即“命中书省臣曰:山北口外东胜、蔚、武、丰、云、应等州皆极边沙漠,宜各设千百户统率士卒,收抚边民,无事则耕种,有事则出战,所储粮草就给本管,不必再设有司,重扰于民”
[29]。
洪武十五年五月,朱元璋在谈到辽东屯田时说道:“昔辽左之地在元为富庶。
至朕即位之二年,元臣来归,因时任之。
其时有劝复立辽阳行省者,朕以其地早寒,土旷人稀,不欲建置劳民,但立卫以兵戍之,其粮饷岁输海上。”
[30]由于海运粮米有风浪覆舟的危险,而且辽东戍军坐食民粮于国计民生不利,因此朱元璋非常重视辽东的军士屯田。
到洪武十九年(1386)十月,“核辽东定辽等九卫官军吏胥,其屯军不支粮者万八千五十人,余四万七千四百五十人月支粮五万五千四百石”
[31],自给率占37%以上。
洪武三十年九月,朱元璋谕户部:“辽东海运连岁不绝,近闻彼处军饷颇有赢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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