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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阿拉伯数字,也就不可能出现多写“一”
字头、“二”
字头的问题。
即便在统计或抄写时发生了重大错误,《诸司职掌》修成颁布全国之后,湖广、河南两布政司也不会缄默不语;其他衙门也不可能均无察觉,不进行纠举。
五、湖广、河南两布政司的耕地数既然如此庞大,而同书中记载各地夏税秋粮数,湖广不过2462436石,河南为2198909石,比浙江(2752727石)、江西(2664306石)征粮数少,而与山东、山西近似。
可是,江西、山西布政司田土只有40余万顷,浙江为51万顷,山东为72万顷。
何以各布政司也未发现册籍讹误奏请更正?也没有见到此后有援引河南、湖广为例,以负担不均入告之事。
六、《诸司职掌》在明代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令性文献。
永乐二年(1404),抚安湖广给事中何海言:“洪武中颁布《祖训条章》《诸司职掌》《行移体式》诸书,历年既久,官吏迁易,多所遗失,亦有经兵之处焚毁不存,乞重刊诸书颁布中外,俾知遵守。”
[18]这个建议得到了明成祖的同意。
此后《诸司职掌》还曾多次翻刻,何炳棣先生所用版本就是万历七年(1579)大名府官刻本。
书中的数字直到明孝宗弘治年间纂修《大明会典》时仍作为权威性的文献引用,足见至少在100多年内没有人认为它存在重大错误。
我们这样讲,并不意味明代统计册籍中没有差错。
事实上,上面引用过的正德、万历《会典》和《后湖志》汇总时就有错误,一些地方志内总数与分项数也常出现不一致。
洪武十五年(1382)四月,户部奏:“天下郡县所进赋役黄册,丁粮之数类多错误,请逮讯之。
上曰:里胥或不谙书算,致有错误耳。
若罪之则当逮者众,且以郡县之广、人民赋税之繁,其间岂无误者?令官为给钞市纸笔,再造以进。
复有错误然后罪之。”
[19]这说明各级机构在编制统计文册时都难免发生错误。
问题是,不可能发生这样离奇的重大错误,更不可能在出现重大“错误”
之后长期无人察觉。
为了寻求《明太祖实录》与《诸司职掌》所载田亩数字存在巨额差异的原因,我们应该先设法把这两种数字的来源弄清楚。
先看《明实录》数字。
据《明太祖实录》卷二〇三,洪武二十三年八月,“户部奏重造黄册,以册式一本并合行事宜条例颁行所司,不许聚集团局科扰,止将定式颁与各户将丁产依式开写,付该管甲首造成文册,凡十一户以付坊厢里长,以十甲所造册凡一百一十户攒成一本,有余则附其后曰畸零户,送付本县,本县通计其数,比照十四年原造黄册,如丁口有增减者即为收除,田地有买卖者即令过割,务在不亏原额。
……其各里册首类为图,以总其税粮户口之数,县、州、府、布政司以次总之,而以上于京师,藏之户部”
。
按照这个黄册编造程序,户部掌握的天下田土、丁口数是由甲—里—县(州)—府(州)—布政司(直隶府、州)逐级汇总而成。
为了验证这一点,可以用地方志所载辖区田土数同天下田土总额的分项数核对。
由于《明太祖实录》记载天下官民田数只有总额,没有分项数字,我们只有拿同《明太祖实录》总额近似的正德《大明会典》所载弘治十五年实在田土总额和分项数作为基础,同各省通志所载各布政使司管辖田地数以及府州分项数加以核对,然后再以部分府、州、县志所载本管田地数考核通志所载数。
先以湖广为例,何炳棣先生说:“《南京户部志》,书成于嘉靖二十九年(1550),将湖广的数字纠正为24959391亩。
隆庆六年(1572)《湖广总志》所列全布政司田土总数是24933453亩,更证明《南京户部志》数字的正确。”
[20]经查阅武宗正德年间刊本《湖广图经志书》,列有成化八年(1472)与正德七年(1512)的数字,成化八年湖广布政司所属各府州田亩数为25637835亩,正德七年为25120106亩。
[21]以正德《湖广图经志书》所载1472年及1512年数与何炳棣先生引用过的隆庆《湖广总志》数以及正德《大明会典》所载弘治十五年湖广田亩数23612847亩、《后湖志》所载嘉靖二十一年(1542)数24959391亩比较,确实可以证明湖广布政司管辖的田地一直在25万顷上下波动。
再如河南的田土数字,正德《大明会典》记载为41609968亩。
据嘉靖《河南通志》载河南布政司洪武二十四年田土数为275313顷97亩零,另有“原不起科今系查理官民地”
140809顷75亩零[22],二者合计41612372亩。
又据成化《河南总志》载成化十八年(1482)田地数为287773顷25亩,另“不起科官民田地塘一十二万九千八百四十六顷五亩零”
,二者合计为41761930亩。
[23]两志数字均与正德《大明会典》所载弘治十五年数极为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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