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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家道殷实者往往纳充吏承,其次赂外官出外为商,其次业艺,其次投兵,其次役占,其次搬演杂剧,其次识字,通同该伍放回附近原籍,岁收常例;其次舍人皆不操守。
即此八项居十之半,且皆精锐。
至于补伍食粮,则反为疲癃残疾、老弱不堪之辈。
军伍不振,战守无资,弊皆坐此。
至于逃亡故绝,此特其一节耳。”
[192]谭纶举的例子是浙江沿海卫所,实际上可以代表明中期以后卫所的概况:正军缺额,卫籍人口却多得很,从事各行各业的都有。
明中期以后,卫籍人士通过科举出任显官的相当多,如大学士李东阳(祖籍湖广茶陵,燕山右护卫改金吾左卫人)、名震遐迩的清官海瑞(祖籍广东番禺,海南卫人)、状元焦竑(祖籍山东日照,南京旗手卫人)、大学士杨嗣昌(祖籍南直隶广德州,常德卫人)、王锡衮(祖籍陕西华阴,云南右卫人)、郑逢元(祖籍山东东昌,贵州平溪卫人)等。
顺便说一下,所谓祖籍是指明初祖军的原籍,祖军携眷移居卫所后传至上面提到的这些著名人物,少则五世(如李东阳),多则九世(如郑逢元)、十世(如杨嗣昌)。
尽管明朝卫籍人士都知道自己的祖籍,当局也留有册籍以备清勾,但无论按明代户籍制度还是就情理而论,都应当以他们世代生长的卫所确定他们的籍贯。
四、关于明代官、民田数
明代的官、民田是近年来研究的热门课题之一。
一般研究的重点放在江南重赋地区。
当涉及明帝国的官田、民田总数以及各自在全国耕地中所占比例时,发表的文章常引《明史·食货志》的说法:“弘治十五年,天下土田止四百二十二万八千五十八顷,官田视民田得七之一。”
由此又计算出明代官田占垦田总额的14%强,民田占85%强。
这是不正确的。
《明史·食货志》的记载来源于正德刊本《大明会典》,原文是这样的:“弘治十五年,十三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在田土总计四百二十二万八千五十八顷九十二亩零。
官田共五十九万八千四百五十六顷九十二亩零。
民田共三百六十二万九千六百一顷九十亩零。”
在这下面列举了12个布政司和28个南北两直隶府州的官、民田数。
贵州布政司项下写道:“田地自来原无丈量顷亩,每岁该纳粮差俱于土官名下总行认纳,如洪武年间例。”
[196]如果查阅一下同书同卷“屯田”
项目,可以读到:“贵州都司并所属卫所屯田共九千三百三十九顷二十九亩三分一厘八毫。”
仅此一例,足以证明《大明会典》和后来的钦定《明史》所载明朝弘治年间的官民田数都只是行政系统管辖的数额。
由此可知,加上卫所管辖的耕地数,明代官田、民田的数额和所占比例就会出现很大的变化。
明代的军士屯种田地全部属于官田。
明末陈龙正在《垦荒议》中写道:“国初之制,二事了然:以兴屯之事责之边、腹卫所之军兵,以垦荒之事听之百姓。
屯者,官为政,授产有定数,耕之人皆官人也,所耕之田皆官用也,其事专为养兵设也。
垦荒者任民自为政,曰尽力垦辟,产无定数矣。
曰与为世业,虽王土,实私田矣。
曰永不起科,则又自古未有之旷典,盖圣祖当年原特以阜西北之远民。
此屯、垦之异,异在官、民之事权也。”
[197]在这里,我们仍然碰到两个难点:一是《大明会典》等书中记载的军士屯田数不准确(参见拙文《明前期耕地数新探》),难以确定军士屯种的这部分官田总额,何况由于部分卫所内迁等原因弘治年间的军屯土地数应少于明初。
二是卫所辖区内民户耕地数不清楚,民户耕种的卫所辖区田地肯定是既有民田也有官田,两者的绝对数和所占比例更有待于继续探讨。
(原载于《历史研究》1989年第3期,第135—150页)
##谈明代的卫籍
研究明代历史,特别是明代人物,不可以不弄懂卫籍。
卫籍是明代卫所制度下形成的一种特殊户籍。
它对于我国人口的迁徙和分布起过重大作用。
有的学者曾经论述过明代的籍和贯并不是一回事,贯指乡贯,相当于现在人们所说的籍贯;籍则是世代承袭的对封建国家应负的不同义务,如军、民、匠、灶等役,即在同一州县内“人户以籍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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