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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而明帝国的全部有统计的耕地数在明中期由于土木之变等原因,北方沿边卫所辖地缩小[187],而行政系统的耕地又未经认真清丈,府州县官注意的只是保持原额,册籍显示的全国耕地数略有下降。
万历清丈以后,才基本上反映了全国实有耕地也在不断增长中。
全国耕地数真正的大幅度下降是从崇祯年间开始的,大约持续到清康熙二十年(1681)三藩之乱平息以后。
清朝顺治十八年统计的各类耕地数为526万5千余顷。
[188]一些史学工作者不清楚明朝统计数的奥秘,以为清初耕地数比明朝全盛时期还要多,并以此为依据对多尔衮、福临等的注重垦荒倍加赞赏。
其实,根本不是这么回事。
清前期册籍田亩数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明代卫所辖地(不论已改并、未改并州县)都已综合到户部。
因此,清代由户部公布的耕地数,不能与明代户部掌握的行政系统耕地数相提并论。
明代的人口统计数从洪武到明末一直在五千多万至六千万徘徊,似乎没有多大变化。
然而,一般学者都认为从明初到万历年间两个世纪的相对和平稳定,人口的自然增殖肯定是相当大的。
由于明朝洪武以后的人口统计往往流于形式,虽说是十年编审一次,目的并不在于弄清实在人口数,而主要是为了保证定额的徭役。
因此,探讨明代人口的学者只有用种种推测方法试图找出接近于实际的明代中期和后期全国人口数。
在这篇文章里,我并不想提出自己的估计数,只是从卫籍制度的研究出发,指出现有明代册籍所载全国人口数都是户部综合州县管辖的户、口数,而没有包括卫所辖区内的人口数。
明朝的卫籍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可惜研究的人太少。
有的学者把卫籍同州县管辖的军户混为一谈,造成种种误解。
在明代,“军户”
这一概念有时被用于两种截然不同的场合,一种是指在卫所的军人家庭,另一种是军士在原籍州县的户口(如一男性居民充军携妻赴卫,其父母兄弟即为军户)。
前者属军事系统,后者属行政系统。
宣德四年(1429)六月,明宣宗发布了《优免军户丁差敕》:“敕谕天下卫所军士抛离乡土在伍,务要治办军装等件艰难,自今后凡是军户每军一名优免其原籍户下一丁差役;若在营有余丁,亦免一丁差使,令其专一供给军士盘缠,庶不失所。
尔等其钦承朕命毋怠。”
[189]这里说的军户就有点笼统,既包括了“原籍户下”
,也包括了“在营余丁”
。
宣德以前,卫所军家与原籍军户血缘关系较近,混用军户概念自在情理之中。
中期以后,卫籍军家同祖军原籍户口关系越来越疏远,继续把二者统称军户只能造成混乱。
州县管辖下的户籍有军、民、匠、灶等,这种军户是军的祖籍,义务是在指定卫所保证一名正军(即正军绝后需从原籍军户名下勾补),有时贴补军士部分费用,权利是免除户下一丁徭役,其他方面同民户并没有多大区别。
[190]卫籍就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了,它主要是居住于卫所的官军后裔。
上文说过,卫所是军事性质的地理单位,明初建卫所之时,无论是从征、归附、垛集(一般是从三户民籍中垛集一人为军)官军调拨来卫的,还是犯罪充军(即谪戍,分终身充军、永远充军两等)都必须携带妻小,无妻者由原籍军户或邻里贴补娶妻,换句话说,卫所官员(指挥使、千、百户以及他们的副职)和旗(总、小旗)、军是以家庭形式世代居住于卫所的。
卫、所官的家称为官户,旗、军的家称为军家。
官、军既然以家庭为单位居住于卫所,实行世袭制度,必然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军士逃亡或死后没有男性继承人,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由卫所申报至五军都督府,转达兵部,兵部经布政、按察二司饬令原籍州县从该军户名下按亲疏次序勾补一名丁男携妻补伍。
另一种情况是卫所官军生育了两名以上的儿子,官的长子称为应袭舍人,次子以下称舍余;军的长子称军牙,次子以下称军余。
中国自古以来喜欢“多男子”
,后一种情况比前一种情况显然要多得多。
于是,构成卫籍主体的祖军后裔远较正军为多。
正军的数额往往由于卫所官员卖放、随勾随逃、原籍户绝等缘故耗损,但并不意味着卫籍人丁减少,原因是一部分军的后裔可能世代倍增;另一部分军虽会因某种“事故”
缺伍,却不能将其他军家的后裔顶替其名额。
卫所额军的大量减少和卫籍人口的膨胀,这一矛盾现象在谭纶的著作里也有记载:“卫所官军既不能以杀贼,又不足以自守,往往归罪于行伍空虚,徒存尺籍,似矣。
然浙中如宁(波)、绍(兴)、温(州)、台(州)诸沿海卫所,环城之内,并无一民相杂,庐舍鳞集,岂非卫所之人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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