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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做出两项重大改革:一是规定每军所交余粮子粒由十二石减为六石[81];二是除沿边卫所以外,内地卫所的粮仓全部改隶有司[82],即内地卫所军、余上纳子粒由府州县负责征收。
这次改革,表明朝廷对于通过军事系统整顿屯田已经丧失信心,被迫把部分卫所屯田子粒的管辖权纳入行政系统。
不难看出这次改革并不彻底。
它没有触及沿边卫所,内地卫所也仅限于由有司接管粮仓,屯田数字未必进行过认真清理。
(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第193—213页)
##卫所制度在清代的变革
我在《明前期耕地数新探》一文中曾经指出,明代的卫所在多数情况下是一种军事性质的地理单位,而不仅是一种单纯的军事组织。
这个论点的重要根据之一是卫所制度在清代仍然延续了很长时间。
道理很明显,如果卫所仅仅是军事组织,我们就很难解释在改朝换代以后,清朝会允许它继续存在。
只是因为大部分卫所管辖一块地盘,它们对辖区内军、旗、舍、余征收的子粒同行政系统的州县征收的赋税在数量上和方法上相距甚远[85],力役制度也有很大差别,清朝在接管各地时,对于明代已经逐渐失去军事职能的卫所采取了暂时维持现状的办法。
因此,卫所作为同州县类似的地方管辖单位在清代大约存在了80多年,在此期间,都司、卫、所经历了一个轨迹鲜明的变化过程。
其特点是:一、都司、卫、所官员由世袭制改为任命制;二、卫所内部的“民化”
、辖地的“行政化”
过程加速;三、最后以并入或改为州县使卫所制度化作历史陈迹,从而完成了全国地方体制的基本划一。
尽管在清前期,卫所官仍被视为武职,他们的军事性质却大大削弱了,职责范围同行政系统的府州县官越来越接近。
顺治十八年(1661)十一月,“兵部题:凡掌印都司、行掌印都司、屯局都司佥书、卫守备、守御所千总、卫千总,虽系武官,不管兵马,止司钱谷,仍照旧听巡抚统辖,撰入巡抚敕内。
至漕粮船沿河拨兵护送之事,撰入沿河总督、提督敕内。
从之”
[93]。
到康熙八年(1669)五月,清廷命令:“各省卫所钱粮并入民粮,一并考成巡抚。”
[94]按明朝制度,巡抚本来就有权节制都、布、按三司,只是都司、卫、所所辖屯地征收的粮米称为子粒,与州县征收的民粮(赋税)在赋率、征收方法和上报系统上有明显差别。
这项命令的意义在于它取消了子粒的名称,把屯粮和其他卫所辖地的钱粮纳入了各省赋税总额之内。
但是,由于卫所辖区征收的钱粮和人丁徭役同州县差异颇大,从基层起就加以合并相当困难,所以在征收环节上仍然保持了都司、卫、所系统。
康熙十年六月,“户部议覆,山东巡抚袁懋功疏言:都司一官原为管辖卫所钱粮而设。
各省皆责令督催考成,独东省系各府催征,请照各省之例,改归都司统辖。
应如所请。
从之”
[95]。
既然从明中期以来,卫所内部的“民化”
过程到清初卫军改为屯丁已接近于完成,卫所同州县的差异也就越来越小。
《清实录》记载,康熙二十三年(1684)九月“户部等衙门议覆湖南岳州等十三卫所,守城屯丁支给钱粮,遵旨会同兵部详议。
查屯丁非食正饷之兵;且每省防守地方、捍御盗贼,有经制绿旗官兵,酌拨所属就近制兵,令其防守,未为不可。
况各省并无屯丁守城、支给钱粮之例。
应将岳州等卫所守城屯丁一项钱粮,自二十三年起全停支给。
从之”
[100]。
这条材料说明,明代内地军士二分守城、八分屯田的卫所制度虽然早已败坏,至清初卫军改为屯丁后,各省都没有“屯丁守城、支给钱粮之例”
,湖南13个卫所却沿袭到康熙二十三年才全部改变,结束了卫所的军事性质。
与此相应的是,主张把卫所改并州县的呼声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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