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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论辩的哲学(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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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大前提尽可省去(古因明之五分作法也没有大前提)。

以上说“效”

为演绎法的论证。

四、辟也者,举也物而以明之也。

也物即他物。

利用他物来说明此物,叫做譬。

《说苑》有一段惠施的故事,可引来说明这一节:

梁王谓惠子曰:“愿先生言事则直言耳,无譬也。”

惠子曰:“今有人于此,而不知弹者,曰:弹之状何苦?应曰:弹之状如弹,则谕乎?”

王曰:“未谕也。”

“于是更应曰:弹之状如弓,而以竹为弦,则知乎?”

王曰:“可知矣。”

惠子曰:“夫说者固以其所知谕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今王曰无譬,则不可矣。”

五、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

侔与辟都是“以其所知谕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

的方法,其间却有个区别。

辟是用那物说明这物;侔是用那一种辞比较这一种辞。

例如公孙龙对孔穿说:

龙闻楚王……丧其弓,左右请求之。

王曰:“止。

楚王遗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

仲尼闻之曰:“……亦曰‘人亡之,人得之’而已。

何必楚?”

若此仲尼异“楚人”

于所谓“人”

夫是仲尼异“楚人”

于所谓“人”

,而非龙异“白马”

于所谓“马”

,悖(《公孙龙子》一)。

这便是“比辞而俱行”

辟与侔皆是“使人知之”

的方法。

说话的人,已知道那相比的两件,那听的人却知道一件。

所以那说话的人需要用那已知的来比喻那不知道的。

因此这两种法子,但可说是教人的方法,或是谈说的方法,却不能作为科学上发明新知识的方法。

六、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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