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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策旨在谋求公司资本增值和效益提高,监督则是为了保证公司产权的完整性,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犯和分割,二者难以共冶于一炉。
(2)监督是为了向股东负责,监督对象应包括董事会及经理班子。
显然董事会不能自我监督,且董事会的决策过程同经理人的执行过程紧密联系。
因此,实现控制权中的决策权与监督权相分离,便成为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较早国家的共同探索,主要模式有监事会、双重委员会及监察人制度等。
在现代公司组织结构中,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营班子进行监督的,称为“双轨制”
或“双重委员会制”
,否则便为“单轨制”
或“单一委员会制”
。
德国的《股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必须实行双重委员会制,监事会不仅负责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和选举,且拥有很大的决策权力(包括任免总经理);同时,监事会必须由相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参与。
日本的监察人制度独具特色,不实行监事会式的合议制,而由各位监察人独立行使相应职权。
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监察人制与日本相类似,但同时规定监察人必须是股东。
就这样,现代企业制度经过三次连续不断的“两权分离”
,在股份制产权结构基础之上,最终构成了决策权、监督权与经营权“三位一体、相互制衡”
的权利匹配格局。
至此我们可以明白,不论是国有体制、还是民营投资,法人治理结构有先天缺陷的企业,焉能长治久安?
从世界主要国家的实践来看,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人治理结构。
值得注意的是,选择“双轨制”
的国家均未设立独立董事制度。
不难发现,我国的法人治理模式除了人为地将股份制企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外,还明显地带有“一锅烩”
特性:除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之外,独立设置监事会(即实行“双重委员会”
制),且对独立董事制度极度依赖;另外,专门在《公司法》中界定公司经理的职责权限。
从宏观经济角度来看,股份制的普及和成熟使得资本主义社会进入了有序发展的高级阶段,即在社会化大生产的物质基础上,出现了资本社会化、收益社会化和风险社会化“三位一体”
的功能耦合,经济系统成为在一定程度上的自洽系统,人类进入了社会资本主义时代。
2.关于组织体制
作为企业的三种主要组织模式,直线职能制(U型)、事业部制(M型)与控股制(H型)各有各的适用环境。
(1)直线职能制。
直线职能制来源于军队的统一决策、层级指挥模式,其基本特征包括:将公司的计划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开,设立若干职能参谋部门;职能管理部门与业务经营单位(如分公司)一样,均由公司领导直接指挥和协调;规模较大的公司实行“例外原则”
,即公司领导对日常事务授权下级管理人员处理,而保留对例外事项、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和监督权。
直线职能制的优点在于:符合业务专业化原则,使人力资源的利用更为有效,有利于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统一和协调。
其缺点在于:职能人员养成了“专心致志”
、“忠于职守”
的习惯定势,经理人的成长机会有限。
更重要地是,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增大,组织层级和管理跨度必然不断增多,市场反映迟钝的“官僚病”
难以避免。
(2)事业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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