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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所有权与公司法人产权的分离。
我们知道,在原始所有权与企业法人产权分离之后,企业才获得了独立的法人地位,既可以大量募集社会股本,又可以有效锁定经营风险,同时企业家阶层的社会职能也更加专门化。
同时,公司作为法人,获得了与个人财产享有同等权利的法人资产,摆脱了资产原始所有者的直接干预。
国企缺乏竞争力是因为“所有者缺位”
吗?答案是否定的。
国企的所有者非常清晰,就是归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所有(实际上是全民资产),其根本问题在于投资股东的原始所有权与公司法人产权并没有真正、彻底地分离。
不要说计划经济时代的“资产平调”
、“关停并转”
,即使在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今天,国有资产的相互划转、企业并购中的行政色彩依然十分浓厚,投资股东几乎可以直接处置国有公司的法人资产。
从宏观层次上来看,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的经济体中,资产或产权的交易环境基础不具备(单一所有者主体),社会资源的动态优化配置无从谈起,注定是“国不强、民不富”
。
第二次“两权分离”
:法人产权中控制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企业法人制度只是实现了原始所有权与公司法人产权的分离,本身没有回答、也不可能解决许多随之而来的新问题,对法人产权及其经营权的有效监督制衡就成为当务之急。
许多人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视为第二次两权分离,实际上在完成原始所有权与企业法人产权的第一次分离时,经营权已经随法人产权一起与所有权相独立了,怎么可能与所有权再分离一次呢?
从历史上来看,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本身并非现代企业制度奠立之后才出现的。
譬如,承包经营在我国唐代就出现了(时称“买扑”
),主要是官府对集市、码头或盐场等公众性经营场所,向民间资本开放予以承包经营,到宋代甚至出现类似公开招投标形式的“封状”
承包。
1602年,当时世界上最大的企业荷兰东印度公司设立了历史上第一个董事会。
1856年,英国议会确认注册公司对债务只负有限责任,并颁布了第一部现代“公司法”
,即《股份公司法》。
至此,董事会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得以正式确立,并成为现代公司制的法定决策及监督机构,所有者(股东)、控制者(董事会)和经营者(经理人)三者之间的权力制衡格局由此形成。
董事会的问世是第二次“两权分离”
的标志,它使得现代公司制度开始真正成型:法人产权中的控制权与经营权分离开来,解决了法人治理中的“大锅饭”
问题。
不难看出,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视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不仅理论上站不住脚(典型的“伪命题”
),在实践中也诱导我国国有企业改制陷入“放权”
(承包)的黑洞,以至付出了惨重的历史代价。
为什么家族企业难以百年昌盛?关键就在于难以进行产权的“第二次两权分离”
,即公司控制权与经营权往往始终掌握在家族成员内部,二者浑然一体。
甚至法人产权往往受到一定的侵犯,股东将公司公器仍然视作予取予夺的家产。
第三次“两权分离”
:公司控制权中决策权与监督权的分离。
不难发现,决策权和监督权均由董事会掌握本身带有许多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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