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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提供商”
与“运营商”
的内涵比较接近,甚至有概念通用的现象。
比如,我们一直将中国电信视为电信服务的运营商。
而在近年来的公开宣传中,中国电信却旗帜鲜明地自我标榜为“综合信息处理服务提供商”
。
房地产开发与城市建设规划密切相关,因而不少房地产企业将自身定位为“城市运营商”
。
实际上,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本质上是一种“房产提供商”
,具体房产可细分为住宅、商业房产、工业房产或写字楼等类型。
值得一提的是,相对于电信服务这类平台运营商,不少“轻资产”
运营的企业可称为品牌运营商。
当然,品牌运营商本身并不掌控任何稀缺资源或取得特许经营权,向消费者提供的多是有形产品或服务。
作为全球著名的体育用品制造商,耐克公司则是典型的品牌运营商。
1972年耐克公司创立时,还只是体育用品界的无名后辈。
20世纪80年代,耐克推出了“轻资产”
经营模式。
2000年,耐克销售额达到95亿美元,超过阿迪达斯、锐步、彪马等同类品牌,成为近20年来最成功的消费品公司。
如今,全球热爱运动、追求时尚的人们都为这个小小的对勾而疯狂,“耐克模式”
更是成为体育用品制造商竞相效仿的对象。
在耐克推行“虚拟经营模式”
的80年代,正值全球制造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高峰,各类体育产品也以低姿态从专业运动员走向普罗大众。
耐克采取以“全球消费者”
需求为导向的定位,革命性地整合了产业链的两端,将产品的制造和分销零售业务外包,而集中精力于产品研发创新和品牌营销推广,从而获得了惊人的资本回报率。
5.贸易商(MerdiserTrader)
贸易商销售的产品一般不是自己生产的,主要方式包括批发和零售。
随着时代进步,批发已被分销、代理所取代,而且越来越多的零售商迅速走向连锁。
零售商的品牌建设至关重要(童叟无欺就是商誉),但不连锁就难以做大。
代理商、分销商一般不需要品牌建设,却往往需要一定的渠道整合能力。
(1)零售商(Retailer)。
作为最古老的行业之一,零售商处于商品流通的最终环节,以向最终消费者(包括个人和集团)直接提供所需商品及附带服务。
一般而言,零售商与生产厂商或批发商之间实行货品买断关系,赚取的是批零差价。
根据经营特征,零售商可分为如下几种类型:专业商店、百货公司(或商场)、超级市场(即自选商场)、购物中心、连锁店及邮购商店等。
在西方零售业历史上,曾出现过三次重大变革;而每次变革和进步,都带来了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甚至引发了一种新的生活方式。
第一次变革是百货商店的诞生,实现了商品明码标价,顾客自由进出。
第二次变革是超级市场的出现,带来了开架销售、集中采购,商品包装得以大大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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