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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没有这样做,那你就是在向其他人表示,制度只不过是一种摆设。
这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吗?
法不责众并不适合现代管理
坊间流传着一句话叫“法不责众”
,其大意是指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
虽然在法理上不存在法不责众的情况,但是在现实的管理工作中,法不责众这种观念确实会对我们产生一定的影响。
相信很多管理者都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一些不被制度认同的行为已经具有了普遍性,逼得我们不得不从宽处理。
这样一来,原本那些老老实实的员工也开始有样学样,原本的积极配合也就变成了消极应付——反正大家都是这样,反正即使这样也不会受到处罚;但如果我乖乖听话,岂不是成了“软柿子”
,而且还要受到其他同事的嘲笑。
于是久而久之,我们也没了办法,甚至只能听之任之,甚至我们还要宽慰自己——“自古以来法不责众,集体犯错不叫犯错!”
的确,法不责众这种思想在中国社会已经流传了很久,而且也确实被当权者使用过,而且现代社会也讲究民主,因此,少数服从多数倒也说得过去。
但是,如果这个多数存在问题,甚至是很严重的问题,那么作为管理者,我们对于错误的放任自流叫什么?那叫渎职!
叫懦弱!
叫愚昧!
在今天,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逐步深入人心,执法理念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如果我们抱守着“法不责众”
的老观念不放,岂不是让人笑话?更何况,我们用尽心思制定那些制度是为什么?不就是为了合理地约束下属?如果它们都成了摆设,那会产生怎样的后果?相信大家都心知肚明。
所以,我们治下的依据必须是对真理的准确判断,哪边有真理,哪边就是对的,对的就赏,错的就罚,不管这个阵营的人是多是少。
当然,有些心怀叵测的人可能很会蒙骗群众,以“多数”
作后盾而提出无理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会显得很孤立,但这并不可怕,我们根本无需对这样的“多数”
妥协,因为这种孤立必定是暂时的。
某厂有个工人盗窃了厂里的木材,数量虽然不很大,但性质肯定是偷盗。
因为这人是木工,平时上上下下找他敲敲打打的人很多,都与他有点交情,于是,便都为他求情,只有厂长坚持要依厂规处理。
有人就说:“少数服从多数吗。”
厂长理直气壮地说:“厂规是厂里最大多数的人通过的,要服从,就服从这个多数。”
一时间,厂长似乎有点孤立,但时间一长,理解和赞同他的人便越来越多,而偷盗厂内财物的情况也从此大为减少了。
如果故事中的那位管理者选择了听从大多数人意见,不加处理、不做整改,结果会怎样?毫无疑问,企业的不良风气定然会愈演愈烈,偷盗者会越来越多,懒散面会越来越大,规范和纪律势必成为一纸空文。
到那个时候,做领导的难辞其咎,威信扫地,那才是真正的孤立呢!
所以在这里给大家提个醒:
一、法可以且应当责众
显然,规章制度的执行在某种程度上会与员工的利益发生冲突。
如果说我们坚持法不责众,则意味着将冲突交由自己全权处理,较之规章制度,更倾向于个人判断。
这极有可能会令下属对团队的规章制度产生怀疑,已建立起的秩序也有可能会因此发生动摇。
反之,只有“依法办事”
,才能保证规章制度的威严性。
二、法应善于责众
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科学家、教育家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也就是说,我们要懂得“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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