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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说人在发表意见或认识的时候,必须从对象的正反侧三面来加以推敲。
从正面来指示出一种认识还不够,还须从反面来指示它,便是所谓“兼指”
。
假若再从侧面来证明,便是所谓“衡指”
,“参直”
。
“参直”
者参证也。
假如不经过这样的手续,只是从正面来单独表示的时候,那这单方面的知究竟是知不是知还无从断定,因而可以说是一无所知的。
这道理并不怎么深玄,公孙龙《指物论》本非全豹,是否原也包含有这些道理不得而知。
(《经下》)“所知而弗能指,说在春色(原作也)、逃臣、狗犬、遗者。”
(《说下》)“所:春色(原亦作也),其势(原作执)固不可指也,逃臣不智(知)其处,狗犬不智其名也,遗者巧弗能两也。”
这是说指亦有时而穷,每每有知之而不能指之的事物,即是观念难于构成,或已成观念难于表达。
例如“春色”
这种东西,无论是属于自然或人身的情态,都难得刻画。
逃跑了的奴隶你不知道他跑到了什么地方,在古代没有照相术的时候,你也刻画不出他的相貌,尽管你自己一见就可以知道他。
逃跑了的狗或犬也是一样,连名字你也不知道(狗有时有名,且自知其名,此似泛指)。
遗失了的环镯之类,你就是再精巧的匠人也不能够原样再造出一个。
这大约就是二十三事中的“指不至”
的详细说明。
(《说下》)“狂:牛与马惟(虽)异,以牛有齿,马有尾,说牛之非马也,不可。
是俱有,不偏有偏无。
有(又)曰〔牛〕之与马不类,用牛有角,马无角,是类不同也。
若举牛有角,马无角,以是为类之不同也,是狂举也。
犹牛有齿,马有尾。
或不非牛而非牛也,则或非牛或羊(原作牛)而牛也可,故曰〔有不可〕。”
(“有不可”
三字原夺,以意补。
)
这说明的意思,前半是很明了的,后半便稍微有些纠葛。
牛马之异,以牛有齿、马有尾说之,固然不行:因马亦有齿,牛亦有尾。
但如以牛有角、马无角说之也不正确:因牛亦有无角者,如初生之犊、角尚未生,或折角之牛、角已脱落,这样则“不非牛”
的犊或折角牛也成了“非牛”
;而有角者不限于牛,如只以有角为牛,那么“非牛”
的羊也可以成为牛了。
像这样的偏举,他认为是狂举。
要怎样才不算狂举,虽然没有说,大约一定要多方面的举证,所谓“兼指之”
“衡指之”
,才能算是正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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