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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误。
就这样,原文得到更正,我们可以知道《经下》派的见解是:重不必同。
其所以不必同的理由虽未详说,但与《经上》派的“二名一实,重同也”
的见解是相反的。
此条无说,“拒”
字恐亦有误,但合者可为一或不可为一之意则甚明,大约取例于水与乳则可合而为一,取例于水与油则不可合而为一。
这与“俱处于室,合同也”
显亦“相訾”
。
(《经下》)“一法者之相与也尽,若方之相合也,说在方。”
(《说下》)“一: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
尽类犹方也。
物俱然。”
凡方均相类,均合乎方之法理,但有质之异,如或木或石,亦可有量之异,如或小或大,是则方虽类而不必同。
这和“有以同,类同也”
亦不同调。
(《经下》)“物甚不甚,说在若是。”
(《说下》)“物:甚长甚短,莫长于是,莫短于是。
是之是也(耶)非是也(耶)者,莫甚于是。”
这是说物无定是,自其长处而言之则物莫不长,自其短处而言之则物莫不短,自其同处而言之则物莫不同(是),自其异处而言之则物莫不异(非是)。
这更完全是惠施式的“合同异”
的见解。
(《经下》)“是(不)是与是同,说在不州(周)。”
(《说下》)“不:是是,则是且是焉。
今是交(原误为文,下同)于是而不于是,故是不交,是不交则是而不交焉。
今是不交于是而交于是,故交与是不交同说也。”
此即《小取篇》:“或一周而一不周,或一是而一不是”
。
唯《小取》离而异之而此则合而同之,这是两者不同的地方。
例如白马是马,这是没有问题的,便是“是是,则是且是焉”
。
但白马是白马而不是一般的马,那么白马是马便有问题。
白马是马成问题,白马便可能不是马。
白马不是马而又是马,故白马是马和白马不是马,可以得到同样的说明。
就这样,《经下》派的见解,关于坚白之辩同于公孙龙,关于同异之辩近于惠施,与《经上》派确是不同。
在坚白同异之辩以外,在《经下》中与惠施、公孙龙相同的辩辞还很多,我现在逐条揭举在下边。
(《经下》)“知而不以五路,说在久。”
(《说下》)“知:白(原误合二字为智)以目见而目以火见,而火不见。
惟以五路智,久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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