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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异交得,于福家良恕(贫庶?)有无也。
……”
(此项引例甚多,辞意均不甚了了。
)
把同异均分为四种,又列出“同异交得”
,都不外是常识的归纳。
《经下》派则主张“物尽异”
,“物尽同”
,同异有大小。
(《经下》)“止类以行爻(原误作人),说在同驷(然?)异说。
推类之难,说在〔异〕之大小,物尽同。”
(《说下》)“止:彼以此其然也,说是其然也。
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
谓四足兽与牛马异(原作‘牛马与’,依孙诒让校改),物尽异(原作‘与’,依孙校改),大小也。
此然,是必然,则俱为糜同。”
《荀子》有“以类行杂”
之语,此言“止类以行爻”
,是说不要用推类之法以打通淆杂。
推类之法有难通之处,说同则物无不同,说异则物无不异:因为同异有大小。
这和惠施的“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
,可以说是完全合拍的。
因此,重不必同,合亦或不能一。
(《经下》)“狗犬也,而杀狗非杀犬也可,说在重。”
(《说下》)“狗:狗犬也,谓之非(原误为杀)犬,可。”
(《庄子·天下篇》,“狗非犬”
,成玄英疏引《墨子》曰,“狗犬也,然狗非犬也”
,即据此,可知“杀”
乃讹字。
)
(《经下》)“知狗而自谓不知犬,可(原误为‘过’)也。”
(《说下》)“智:智狗重智犬,则过。
不重则不过。”
这两条是一个理论,而各有一讹字,以致《经》与《说》均互为矛盾。
但这讹字是容易更正的,因为(一)“谓之杀犬可”
不仅与《经》文相反,且不成文理,得《庄子疏》之旁证,可知“杀”
必为“非”
。
(二)“知狗而自谓不知犬,过也”
,乃常识问题,无须乎说,故不仅与前条《经》文和本条《说》文相反,照论理推之,“过”
亦必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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