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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缉捕逃人法的屡经变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上日益激化的满汉民族矛盾在朝廷内部也有所体现。
清朝最高统治者当然总是偏向满洲的,他们多次惩办就逃人问题上疏陈言的汉族官员,斥责汉官“于逃人一事各执偏见,未悉朕心。
但知汉人之累,不知满洲之苦。
……向来血战所得人口,以供种地牧马诸役。
乃逃亡日众,十不获一。
究厥所由,奸民窝隐,是以立法不得不严。
若谓法严则汉人苦,然法不严,则窝者无忌,逃者愈多,驱使何人?养生何赖?满洲人独不苦乎?”
[62]这无异是说,在清朝统治下满人依靠“驱使”
汉人来“养生”
是理所当然的,汉族百姓受不了奴役而逃亡,满人就苦不堪言了,真是十足的强盗逻辑。
清廷为了维护这种极其野蛮落后的奴隶制,不惜堵塞言路。
顺治三年十月,多尔衮谕告群臣:“有为剃发、衣冠、圈地、投充、逃人牵连五事具疏者一概治罪,本不许封进。”
[63]十二年三月,顺治皇帝又“再行申饬,自此谕颁发之日为始,凡章奏中再有干涉逃人者,定置重罪,决不轻恕”
[64]。
缉捕逃人给汉族百姓造成了无数灾难。
史料记载:“国初最重逃人。
逃人,旗下逃避四方者也。
一丁缉获,必牵一二十家,甚则五六十人。
所获之家固倾家而**产矣;其经过之处,或不过一餐,或止留一宿,必逐日追究明白,又必牵连地方四邻。
故获解逃人,必有无数无辜者受其累。
凡地方获逃人,先解典史录供,然后解县。
县官视逃人如长上,不敢稍加呵叱;惟严讯株连之人,夹者夹,桚者桚,监禁者监禁。
逃人亦暂寄监,奉之唯恐不至。
蠹吏狱卒,更导之扳害殷实有家者,于中攫取货财。
逃人高坐狱中,而破家者不知其几矣。”
[65]
历代君主往往颁发教训百姓的谕旨若干条,作为他们奉公守法的行为准则。
清朝初年这种皇皇谕旨中就专列了一条“戒窝逃以免株连”
。
康熙初山东莱芜知县叶方恒召集绅民宣讲道:
上谕说:“戒窝逃以免株连。”
本县如今说这窝逃。
山左(即山东)当时屡经残破,俘获的比别处独多;后来又有投充,又有鬻身,又有拐卖,甚至有拉铁橛的,顶冒逃人名姓,种种变幻,不可枚举。
总之,逃人的路数愈宽,那窝逃的陷阶愈密。
正如鼎镬在前,豺虎在后,须是时时吊胆,刻刻惊心,思量那窝隐之害。
常为了一个逃人拖累你们数十个纳粮当差替朝廷种田种地的好百姓在内,岂不可痛可惜。
……但目今功令森严,一为了逃人就是你父子夫妻都也不能照顾,何苦为了一人坑害一家老小的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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