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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八旗人员采取这种**裸的掠夺方式,侵占了大片土地和大批劳动力,过着衣租食税的生活。
他们之中的达官显贵所占耕地人口尤多,一般都委用“汉人悍猾者”
充任庄头[50],有的还授予庄头低等品级的官员顶戴,既便于管辖庄园内的农奴,又可以抵制州县官的钳束,借以保证源源不绝的剥削收入。
这就是满洲贵族在畿辅地区建立的一种民族利己主义的新秩序。
第五节 严酷的缉捕逃人法
缉捕逃人是清初满洲贵族推行的另一项恶政。
尽管它引起汉族官民的激烈反对,清廷统治者为维护满洲利益却顽固地坚持,成为朝野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
逃人问题的出现由来已久。
明朝末年清军在辽东和深入畿辅、山东等地的多次战役中,俘获了大批汉民,他们被分赏给旗下充当奴仆。
仅崇祯十一年冬至十二年春,清军在畿辅、山东一带就掠去汉民四十六万二千三百余人[51];崇祯十五年冬至十六年夏,清军再次深入畿辅、山东,“俘获人民三十六万九千名口”
[52]。
入关以前,清军先后俘掠的汉族人口至少在一百万以上。
当时就有不少人忍受不了虐待和思乡之苦,寻机逃亡,清军入关以后,在征战过程中又掠得大批人口[53],加上圈地和投充被抑逼为奴的人数激增,满洲八旗贵族和兵丁一般不从事社会生产,他们侵占的庄园和家内劳动都是以落后的奴隶制强迫旗下奴仆承种、服役。
被驱迫为奴的汉人本身既过着毫无自由的牛马生活,子孙也被称为家生子儿难以摆脱世代受奴役的命运。
他们之中一部分人因走投无路而悲愤自尽,康熙初年“八旗家丁每岁以自尽报部者不下二千人”
[54],康熙帝也说:“必因家主责治过严,难以度日,情极势迫使然。”
[55]而更多的人则走上了逃亡之路,其中不少是在战争中被掠为奴的汉人,思家心切,盼望有朝一日能挣脱枷锁,同家乡亲人团聚。
于是,旗下奴仆的大批逃亡在清前期华北等地愈演愈烈。
顺治三年五月,多尔衮在谕兵部时说:“只此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
[56]旗下奴仆的大批逃亡直接影响到满洲各级人等的“生计”
。
清廷为维护满人利益和自身统治,严厉地推行“缉捕逃人法”
。
“捉拿逃人一款,乃清朝第一急务。”
[57]朝廷专门设立兵部督捕侍郎负责追捕审理,地方官也以缉捕逃人作为考绩的重要标准。
由于“逃人”
是满人的劳动力,满人自然不愿意自己的“财产”
蒙受损失,由满洲贵族制定的缉捕逃人条例的特点是薄惩逃人,重治窝主。
“新朝立法重逃人,窝隐之家祸切身。”
[58]汉族官僚以立法不公平连篇累牍地上疏争执,逃人法屡次变更。
大致而言,奴仆一次、二次逃亡处以鞭笞后发回原主,三次逃亡处以绞刑;收留逃人的窝主则由处斩籍没“减为鞭笞”
,不久又从重处治,“有隐匿逃人者斩,其邻佑及十家长、百家长不行举首,地方官不能觉察者,俱为连坐”
。
顺治六年又改为“隐匿逃人者免死,流徙”
[59];后来因为逃亡者有增无已,在满洲贵族纷纷告计下又严惩窝藏,“逃人三次始绞,而窝主一次即斩,又将邻佑流徙”
[60]。
到顺治十四年已出现“历来秋决重犯,半属窝逃”
;顺治皇帝也觉“于心不忍”
,再次放宽为“将窝逃之人,面上刺窝逃字样,并家产人口发旗下穷兵为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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