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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下也有“义”
有“德”
等。
唐代诗僧皎然也说:
取象曰比,取义曰兴,义即象下之意。
凡禽鱼、草木、人物、名数、万象之中义类同者,尽入比兴。
(《诗式·用事》)
明代李东阳说得更明确:
所谓比与兴者,皆托物寓情而为之也。
(《麓堂诗话》)
清代章学诚还把“比兴”
与鲜明地显示了古人“以我观物”
方式的《易经》联系在一起。
他认为,“《易》象通于《诗》比兴”
,《易》象“与《诗》之比兴,尤为表里”
,还说:“《庄》《列》寓言假象,《易》教也。”
(《文史通义》)我们知道,按《易传》的说法,《易经》是古人认识宇宙自然、社会人事及其关系的符号和价值判断之网,而联系这个网的是圣人制定的“义类”
原则。
章学诚指出“比兴”
与“《易》象”
亦即“义类”
的联系,指出它在本质上是“假”
(借)象以“寓”
言(义),无疑是很深刻的。
总之,一般地说,以“比兴”
方式言志抒情,诗人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站在主客观二元对立的立场上,赋情赋志于物亦即将知性认识和功利评价加于客观对象之上,创造出寓知性、功利于感性显现之中的艺术形象。
这样,“言志”
“缘情”
“比兴”
之说就构成了一个与知性、功利密切联系的诗学系统,决定着诗人的观物方式、构思过程、表现手法和诗歌的社会作用。
应该承认,以“比兴”
方式去抒情言志如果运用得好,也能使诗歌产生一定的艺术魅力。
比如刘勰认为,“兴之托喻,婉而成章”
,能产生“称名也小,取类也大”
的效果,激发读者透过象征性形象去把握象下之义;“比”
则“写物以附意,扬言以切事”
,能“切象”
,也能寓意。
钟嵘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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