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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诗禅相通002(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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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下也有“义”

有“德”

等。

唐代诗僧皎然也说:

取象曰比,取义曰兴,义即象下之意。

凡禽鱼、草木、人物、名数、万象之中义类同者,尽入比兴。

(《诗式·用事》)

明代李东阳说得更明确:

所谓比与兴者,皆托物寓情而为之也。

(《麓堂诗话》)

清代章学诚还把“比兴”

与鲜明地显示了古人“以我观物”

方式的《易经》联系在一起。

他认为,“《易》象通于《诗》比兴”

,《易》象“与《诗》之比兴,尤为表里”

,还说:“《庄》《列》寓言假象,《易》教也。”

(《文史通义》)我们知道,按《易传》的说法,《易经》是古人认识宇宙自然、社会人事及其关系的符号和价值判断之网,而联系这个网的是圣人制定的“义类”

原则。

章学诚指出“比兴”

与“《易》象”

亦即“义类”

的联系,指出它在本质上是“假”

(借)象以“寓”

言(义),无疑是很深刻的。

总之,一般地说,以“比兴”

方式言志抒情,诗人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站在主客观二元对立的立场上,赋情赋志于物亦即将知性认识和功利评价加于客观对象之上,创造出寓知性、功利于感性显现之中的艺术形象。

这样,“言志”

“缘情”

“比兴”

之说就构成了一个与知性、功利密切联系的诗学系统,决定着诗人的观物方式、构思过程、表现手法和诗歌的社会作用。

应该承认,以“比兴”

方式去抒情言志如果运用得好,也能使诗歌产生一定的艺术魅力。

比如刘勰认为,“兴之托喻,婉而成章”

,能产生“称名也小,取类也大”

的效果,激发读者透过象征性形象去把握象下之义;“比”

则“写物以附意,扬言以切事”

,能“切象”

,也能寓意。

钟嵘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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