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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物品的,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第五十四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8.什么是性侵害未成年人从业禁止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
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
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当前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生较多,其中易于接触未成年人的从业者作案占比高,他们利用熟人身份或自身身份地位上的优势等,以非常隐蔽的方式对未成年人实施性犯罪。
2018年长宁法院审结一起猥亵儿童案,该案被告人利用书法老师身份的便利,在培训机构上课期间多次对多名未成年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让被害人对此保密。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考虑到被告人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和要求,利用教师职业便利多次猥亵儿童,且性侵害再犯可能性极大,故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从事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训练、看护等特殊职责的职业。
此后,长宁法院联合辖区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在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建立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试行)》,建立上海市第一个性侵害人员查询库。
2019年,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适用的行业。
该制度适用的行业是指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即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工作、服务对象,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例如,包括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机构,三周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及其他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文艺、体育培训(训练)的机构、文艺团体,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及儿科门诊等医疗机构或专科门诊,晚托班、暑托班、冬夏令营等临时看护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儿童游乐场等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文化、
体育场所、场馆等。
适用的对象。
所谓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教师、培训师、教练、保育员、医生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以及保安、门卫、驾驶员、保洁员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监事等虽不直接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其他工作人员。
适用的行为。
所谓性侵害犯罪记录,是指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猥亵儿童,引诱未成年人聚众**,组织卖**,强迫卖**,协助组织卖**,引诱、容留、介绍卖**,引诱幼女卖**等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猥亵、引诱、容留、介绍卖**等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都必须是已经被法院的生效裁判、检察院相对不起诉决定以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
定等确定的违法犯罪记录。
该《意见》还明确规定了强制报告义务,即应聘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人员(含外国国籍人员)根据《刑法》第一百条、相关行业性法律法规及本《意见》,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相关违法犯罪记录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提交《入职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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