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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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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中央58号文件指出,“工读学校是一种教育挽救违法犯罪学生的学校”

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中明确规定,工读教育的对象为“十二周岁至十七周岁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中学生(包括那些被学校开除或自动退学、流浪在社会上的十七周岁以下的青少年)”

,工读学校由教育系统负责,由公安机关配合进行教育和管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七条明确了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97.对未成年人实施哪些刑事犯罪应当加重处罚?

成年行为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因双方的地位天然不对等,其犯罪行为更容易得手,而被害人更容易受到伤害,与此相对应,行为人也应承担比其他犯罪更大的法律风险和后果。

因此,法律给予未成年人更为严格的保护,给予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更加严厉的惩罚,这是世界各国立法通行的做法。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被害人给予更为严格的保

护,主要通过两种途径:

一是对某些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设立专门的罪名,如猥亵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引诱幼女卖**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罪等,从定罪上突出打击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

二是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规定了更为严格的量刑标准,如**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强迫幼女卖**的,是强迫卖**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从量刑上突出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

的从严惩处。

我国极其重视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了依法从严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政策导向。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罪,强迫卖**罪,引诱、容留、介绍卖**罪,引诱幼女卖**罪,嫖宿幼女罪等。

对于实施了此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罪犯,一般均予以从严惩处,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也十分注重在毒品犯罪中未成年人的保护。

无论是利用未成年人犯毒品罪,还是针对未成年人犯毒品罪,均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确立从重处罚的制度。

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对于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对于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也明文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的规定,一方面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时期,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往往容易被犯罪分子引诱、胁迫、唆使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活动,从而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走向犯罪道路。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有利于打击毒品犯罪。

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往往便于隐蔽、伪装,不易被发现、查处,所以经常被毒品犯罪分子所利用。

因此规定这一情节从重处罚,有利于严惩幕后的毒品罪犯。

二是《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于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和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犯罪分子从重处罚的规定也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而制定的。

近年来,未成年人吸毒的现象在我国个别地区开始蔓延,有的未成年人以吸食毒品为时髦,作为高消费、摆阔气的象征;有的未成年人已吸毒多年,难以自拔。

大部分吸毒的未成年人,都是在他人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下染上吸毒恶习的,有些自此被毒贩控制,走上犯罪道路。

未成年人正处在生理和心理发育时期,吸食毒品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同时给社会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对于具有以上情节的犯罪分子,必须从重处罚,予

以严惩。

**物品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比对成年人的危害要大得多。

有些人甚至说,**物品对成年人没有什么害处,只是对未成年人有害。

此话显然很片面,但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物品对未成年人的严重危害。

一些未成年人涉足**物品以后,有书不念,有学不上,丢弃学业,荒废青春,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危害触目惊心,教训极其深刻。

有鉴于此,《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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