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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父母或监护人放任、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将根据相应法律承担赔偿及相关责任。
二是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第一个法律后果是“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
另外,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也可能被撤销。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父母或者监护人放任、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从刑事责任角度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放任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
放任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构成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
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情形,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构成教唆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种情形,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构成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
当父母或监护人利用无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父母或监护人的教唆行为构成犯罪行为的正犯。
比如未成年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监护人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监护人是盗窃罪的正犯。
如父母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未成年人视为不知情的工具,父母或监护人为间接实行犯,双方无共同的犯罪故意,应当认定为父母或监护人单独犯罪。
96.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措施有哪些?
罪错未成年人并非是正式的法律概念,而是从有效进行犯罪预防和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司法保护的角度出发,为方便构建完整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而使用的一个概念。
从范围上,罪错未成年人大体包括:第一,年满十四周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即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未成年人,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因实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八类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以及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实施刑法》所规定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第二,已经实施了触犯《刑法》所规定罪名的行为,却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作为罪犯处理的未成年人,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八类犯罪以外罪名的未成年人,以及十四周岁以下触犯《刑法》各类罪名的未成年人;第三,其他实施了虽然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仍然对社会或未成年人自身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后果行为的未成年人,即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对于罪错未成年人,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感化”
六字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的八字原则,我国根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具体情况,设置了行政处罚、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等保护处分制度以及刑罚处罚。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如果严重不良行为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则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于行政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专门学校面向的是具有严重不良行为、不适合继续留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未成年人,对其开展相应的义务教育及行为矫治。
专门学校既不是刑事处罚,也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超前预防的有效措施。
专门学校的前身是工读学校。
1955年7月1日,根据中共北京市委第一书记彭真的意见,参照苏联马卡连柯的教育理论和实践经验,中国第一所工读学校———北京市温泉工读学校正式创办,从而开始了我国专门学校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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