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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
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家庭是未成年人最自然的成长环境,未成年人应以家庭监护为先。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但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经教育不改的,根据“国家是儿童最高监护人”
的原则,国家公权力就有权予以介入,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所谓“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不仅包括法定监护人虐待、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情况,同时也包括监护人长期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被监护人权益受侵害、生活无着等情况。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同时,《民法典》对撤销监护权、确认监护人等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人民法院裁判相关案件提供了依据。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审理的“秦某、周某诉周绢(化名,下同)申请变更监护人案”
,是上海市首例法定监护人不尽抚养义务被剥夺监护权的案例。
两个申请人秦某、周某原是被申请人周绢的养父母,因周绢有吸毒、盗窃行为,2000年11月双方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解除了收养关系,后周绢与他人非婚生育女儿周小某,让两个申请人代为照顾周小某,平时只是偶尔来看望,且一直没有给付抚养费,2013年2月后,周绢就没有再出现。
秦某、周某俩人虽为年迈老人,且与周小某无法律关系、无抚养义务,但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之情,长期抚养她,双方形成了密切关系。
之后,秦某、周某认为,周绢长期不履行抚养周小某之责,申请依法撤销周绢的监护人资格,变更秦某、周某为周小某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周绢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绢对周小某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另查明,周小某在秦某、周某的照料下,成长无忧,学习成绩优良,但因被申请人周绢消极履行监护职责,一直未能为孩子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长宁法院认为,在周小某的生父尚不明确的情况下,生母周绢作为唯一法定监护人,没有切实履行抚养周小某的义务,不承担抚养费用,甚至长期不看望周小某,音信全无,符合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不宜再担任周小某的监护人。
鉴于两个申请人长期抚养周小某,具有一定抚养能力,双方形成亲密抚养关系,且相关证据亦表明未成年人周小某在两个申请人的照顾下成长状况良好,学习成绩优良,据此,法院可以认定两个申请人具备监护周小某的资格和条件。
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
保护原则和“儿童利益最大化”
原则考虑,由两个申请人取得监护权,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周小某的生存权、受教育权等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周绢的监护人资格,变更申请人秦某、周某为被监护人周小某的监护人。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他们是国家的未来,是社会的希望,社会公众一旦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也应树立及时报告的意识,这样才会逐步减少未成年人
权益受侵害的现象。
95.父母或者监护人放任、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具
有哪些法律后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作出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同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或监护人放任、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从行为及法律后果上分析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违法行为,二是犯罪行为。
一是父母或者监护人出现放任、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比如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比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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