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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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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来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身处危险而不自知,从而容易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现在独生子女居多,从小就接受积极的正面教育,很少会有安全意识,因此必须着重加强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树立,教育其不轻信陌生人,不贪图便宜。

比如,独自在家要提高警惕,不给陌生人开门;有陌生人打招呼要尽量远离,拒绝陌生人的无故示好;当陌生人问路,可以为其指路,但一定不能随意为陌生人带路;当陌生人要送零食或玩具时,要经过父母的允许才能接受;在学校和同学相处要注意语言、动作,避免发生语言暴力和肢体冲突。

再次,要让未成年人在遭遇侵害时学会求助。

当未成年人遇到侵害和危险时,有时因为自身能力不够、社会经验缺乏等原因,单凭一己之力难以摆脱困境,此时,学会向外界求助尤为重要。

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均未成熟,在遭遇侵害时,可能会选择逃避、忍让,不敢告诉家长或老师,导致侵害人变本加厉,被侵害人处境更加危险,形成恶性循环。

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时,要鼓励其学会向外界求助,避免独自默默承受伤害。

家长和老师要加强与未成年人的沟通交流,随时留意观察生活细节,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比如回家比平时晚、身体不舒服、情绪闷闷不乐、不愿上学、不愿和异性接触等,一定要注意和缓地询问原因,耐心地帮助开解,避免未成年人默默地承受痛苦,也避免伤害持续发生。

此外,要传授未成年人防范抵御侵害的策略技巧。

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可以通过共同阅读图书绘本、观看教育片等方式,传授孩子在遭遇危险时的应对技巧。

学校要认真开展法治教育活动,通过开设专门的安全教育课程,加强孩子的性教育知识普及,有针对性地教导未成年人如何预防和应对性侵害、性骚扰、校园欺凌等违法行为;通过办板报、手抄报、校刊专栏、校园广播、召开主题班会、举办法治讲座、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编著通俗的法律教材、开设法治诊所等形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传授抵御侵害的方法技巧。

法院、检察院作为司法保护的重要主体,可以通过开展“公众开放日”

“青少年法治夏令营”

活动、举办“送法进校园”

“开学法治第一课”

主题讲座、制作发放安全教育宣传册、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普法力度,推动校园安全教育,切实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7.什么是强制报告义务?

强制报告义务,是指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

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强制报告制度有助于及早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现象,有助于预防案件发生或者避免严重后果。

西方很多国家立法明确规定了这种制度,我国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规定了这一制度,明确规定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报告。

后来,这一制度在《反家庭暴力法》、国务院关于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政策中都有体现。

为进一步推进这一制度的落实,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会签下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特定职业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性侵害、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九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应当立即向公

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全面确立了这一制度。

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这一制度的确立,有效地缓解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的困难,提高打击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率、效果。

上述规定,明确了具有强制报告义务的责任主体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第二类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其中,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要特别说明的是,除了总则当中明确负有报告义务的两类主体以外,《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具体规定了其他主体的一些报告义务:(1)在家庭保护部分,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2)在学校保护部分,规定了对严重欺凌行为和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在网络保护部分,规定了互联网企业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信息的,应该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发现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尤其是规定互联网企业的强制报告义务,在当前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

强制报告义务具体包括九种情形:(1)未成年人的**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的;(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在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过程中,应当注意及时保留证据。

第一,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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