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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包括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受宪法保护。
人格尊严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无论年龄大小,人格尊严都一律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未成年人年纪虽小,但也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应当尊重其人格尊严和隐私权利。
在家长或老师与未成年人沟通过程中,应当耐心细致,注意方式方法,不得随意训斥,尤其是在违反纪律时采取带有侮辱性的方式惩罚他们是不正确的,这样的行为会导致青少年的自尊受到伤害,不利于身心发展。
青少年时期,老师是未成年人接触最多的长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老师对学生的教育过程中,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
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发展需要遵循科学规律,因为身体的发育是无法逆转与事后补救的,就日常的生活起居,监护人要给予基本的物质保障、引导规律作息、适量运动以促进未成年人身体的正常发育,同时也要兼顾心理状态的健康成长,这主要在于接受外部新闻媒介的信息引导。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如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适当提示。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
因为未成年人缺乏甄别优劣与判断是非的能力,负面导向的内容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发展,所以国家也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四,要听取并尊重未成年人意见。
《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二条规定:1.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2.为此目的,儿童特别应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诉讼中,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
上述规定也体现了尊重未成年人意见原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
全方位及最大化的保护。
第五,要保护和教育相结合。
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少年要“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的重要指示,需要切实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
未成年人处于人生观、价值观、是非观形成的重要阶段,家庭、学校和社会都要实施主动和正向的引导。
对未成年人的培养坚持保护和教育相结合,既要避免未成年人受到外界的伤害,也要防止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切实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的意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依托,使家庭、学校、社会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德育的主渠道功能,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并重视不良行为的矫治工作。
在未成年人理想、信念、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过程中,对可能存在的厌学情绪、文化课基础差、自尊心脆弱以及一些逆反心理的行为,家庭、学校和社会要有一定的包容度,用爱的力量去关心、开导他们,倾听他们的心声,发现他们身上的闪光点,以此来矫治其不良行为,树立未成年人进取的信心。
6.如何增加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心智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迫在眉睫。
而在未成年人保护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这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的
共同努力。
首先,要教育未成年人明辨是非,学会识别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家长的教育引导。
在家庭教育中,要引导孩子从小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孩子明辨是非的能力,让孩子正确地认识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
在学校教育中,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提升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教导未成年人如何识别侵害权益的行为。
比如,身体哪些部位其他人不能碰,什么情况下是遭遇了校园欺凌,发生肢体冲突要及
时告知家长、老师,等等。
其次,应当引导未成年人树立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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