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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第一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收到关于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当积极行使执法权,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教育劝阻并督促改正,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侦查并移
送检察机关。
目前,人民检察院设立未成年人犯罪专门内设机构,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同时开展帮教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活动。
未成年人案件在程序上有特殊的要求,比如对未成年人案件要引入社会调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疏导等要求,要得到家庭监护的支持,要与政府相关部门、群团组织、专业社会服务机构衔接等。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同时,结合工作实际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维护其合法权益,全面落实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合适成年人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封存制度等特色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权的行使,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早在20世纪80年代即在积极推进未成年人审判机制改革,成立专门审判机构或审判团队,针对性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或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少年司法的理念、原则、制度和程序均与成年人案件不同。
各国长期实践及研究数据表明,适用成年人案件的司法体系会让未成年人“交叉感染”
,极易使其形成封闭心理和反社会人格,导致再犯,对社会的后续危害极其严重。
因此,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必须要有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这样才能采取专业的措施对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予以干预,防止其形成反社会人格,促使其回归社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
予关爱帮扶。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
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5.未成年人保护应当坚持什么原则,符合哪些要求?
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根本性和全局性的精神准则,不仅涉及国际法中的儿童权利保护问题,也决定了国内法中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价值取向,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立法、司法及具体的未成年人工作具有普适性、指导性。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核心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
《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公约第九条关于法院指定儿童与父母分离的条件、第十八条关于父母和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养育责任、第二十一条关于儿童收养制度的规定,再次重申了儿童的最大利益。
该原则一定程度上是对监护人权利及其他成年人权利设定的一种限制,成年人代替未成年人作出某种决定一定要赋予未成年人最大的利益。
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未成年人保护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既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具体要落实以下几个方面的
要求:
第一,要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相较于成年人来说,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都处于发展阶段,与成年人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也不具备获得物质基础和完全自主的能力,因其自身固有的弱势地位而需要特殊保护,体现在监护人应当尽到如下监护责任:为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身体健康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
进行合理管教。
第二,要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和隐私。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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