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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政府为保证商税收入,因而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条例。
宋太宗淳化五年(994)诏书中就指出:“有敢藏匿物货为官司所捕获,没其三分之一,仍以其半与捕者”
;“诸匿税者笞四十,税钱满十贯杖八十”
[52],对偷税、漏税者按多少分别给笞刑、杖刑、加倍罚税钱、没收货物13等处罚。
对那些代替大商人经商贩运、伪称已纳税而将税钱私吞而原主并不知情的,应罚纳钱物,责令代理人交纳,货物归原主,虽遇赦令,依旧惩罚不贷。
用重罚的办法来防止偷税漏税,使国家的商税征收得到保证。
对“商人贩鬻不得辄由私路,募告者厚赏之”
[53],即商贾不从指定的起发地至住买地按规定纳税,而由小路逃税者要予以严惩,对告发者优赏。
同时,在各税务都有拦头若干人,在走私路口稽查商税,从中可以看出宋朝防止偷漏税法的严密、苛刻。
这一方面极大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北宋商税呈现出一个逐渐增长的趋势,宋真宗、宋仁宗时期更是连年暴增。
商税激增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对西夏用兵,军费开支浩繁,政府加大搜刮力度。
到宋仁宗皇祐以后又降下来,即使如此,商税比宋朝初期也增长了两三倍。
另一方面,商税征收网络的繁密,也带来一系列不良影响。
首先是阻碍了宋朝商品的自由流通和交换。
宋朝税务林立,压榨商旅,连封建统治者也不得不承认这一事实:“税场太密”
[54],如四川的茶税征收,“所过场务,远者十处,近者三两处,再远者四五处,过税每斤收二文,五场共计十文”
[55]。
南宋场务之多,有甚于北宋。
由于场务太密,在税务一征再征之下,商人为了弥补税钱损失并获利,故而商品价格一再上涨,从事贩运贸易的成本费无形中增长了许多,面对层层的税务苛剥和巨大的市场风险,“商客亏本,少人兴贩”
[56],商品地域间的自由流通受到阻碍。
其次是非法苛敛致使中下层商人贫困破产。
非法苛敛一是地方官府巧立名目,额外多征,二是“专栏”
横行。
地方官为多敛钱财,邀功请赏,就不免违法乱纪,苛征商旅。
如刘挚在弹劾官员沈希颜时说:沈在京西路非法敛财图进,“至于果蔬日用之物,例增征算”
[57]。
而南宋征税,更加苛重,“利源至多至烦”
[58]。
本来务场官吏的乱征、多征已是很严重的了,而州郡官又命令场务额外多征,就更增加了经商者的忧患。
地方税吏、买扑豪商与官方勾结,榨取商旅,征收的很大一部分商税没有落入国库,而是进入他们自己的腰包。
如南宋号称大法场、小法场的池州(今属安徽)雁汊、黄州(今湖北黄冈)江口和新法场鄂州等税务对商旅的刻薄,花样极多,各地拦头还备有小船,商税务10里外邀截商旅,搜捡税物,小商物货为之一空,税钱并不入官,而是被税吏掩为己有。
更有甚者,邀拦之人,各持弓箭枪刀,“将客船拦截弹射,或至格斗杀伤”
[59],对待商贾好象寇盗一般。
有的大商人还同税吏勾结起来,走私漏税,这些税吏得厚赂即私自放行,不令其到务纳税,而一般中下层商人,则因无钱贿赂,又无官僚世族背景可以依仗,因而在征商中受到压榨最甚,再加上经商本身的高风险,稍有不慎,即至贫困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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