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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宋真宗时,三司就报告说:“富商大贾自江淮贱市粳稻,转至京师,坐邀厚利。”
[49]这些商品粮主要是供应汴京庞大的皇室、官僚及众多的市民消费。
而河北、河东、陕西除了政府漕运军需粮草外,也需要黄河中下游区域向北方流入的大量的商品粮。
南宋的政治、经济重心在临安,因而商品又以“求心”
运动的形式,自西向东,集中于临安。
这时,军事边防重地如荆襄、两淮地区的商品则由东南市场供应。
商业活动的繁荣,也给宋朝政府带来大量的财税收入。
商税已经超越前朝,成为宋朝财政收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宋三百年间,商税征收与日俱增,不仅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使国家的财政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几乎占据全国货币收入的十之三四。
在商税征收进程中,宋朝政府建立和完善了自己的商税制度。
宋朝立国之初,对商税征收即十分重视,制定了商税则例。
陈傅良指出:“我艺祖开基之岁,首定商税则例,自后累朝守为家法。”
[50]这个则例即对商业活动征税的条例和规定,它打破了割据时代诸国的地方性征商体制,而代之以全国性、统一的征商条例。
条例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商品流通,限制税务征收畸轻畸重,保护商旅。
但随着北宋中期以后战争频繁,物价高涨,政府不断对商税则例进行修订,实际上税钱不断增多,私增税日益普遍,税目也日益苛细,商贾们遭到了层层剥削。
宋朝商税主要分为住税和过税两大类。
过税是向转贩货物的商旅征收的税,按其货价的百分之二收税。
开设店铺的商人在当地出售货物或行商到达住卖地出卖货物,该地税务按物价的百分之三收税,即住税。
住税的承担者还包括进行商品生产的手工业者兼商人和一部分兼营家庭手工业的农民。
除了这几类官方认可并屡次修订、剥削日益沉重的税目外,宋朝官员还违背商税则例,随意创制新的苛杂税目,例如,力胜钱是对船只按大小征收的税钱。
本来船中有货物,征力胜钱还有借口,而船中空无一物,也要强行征税,甚至有的地方,船只只要靠岸,就要收钱,谓之“到岸钱”
。
市例钱,为王安石变法期间创制,即在抽取官税之后,另外向商客征收钱税。
如苫麻、山豆根这样廉价的物品,正税钱往往与市例钱相差无几,等于多征一倍的税,后虽经过放免,但300文以上的商品一定要征收市例钱,并成为一项定制。
打扑钱,即商贾在一路之内,每经场务就得缴纳一次过税,从这一路到那一路,也同样是一征再征,经过各路打扑,政府的商税固然增加,可是货物运到目的地之后,只有抬高售价,才能弥补商家的运费,最终吃亏的还是普通消费者。
这表明,在没有形成统一的国家市场之前,各地市场的封建性、地方性特征始终存在,即使像两宋这样商品经济发达、制定全国税例的时期,也是无法避免征商税的随意性。
在宋朝商税征收中,货币居于主导地位,此外,宋朝商税还征收一定数量的产品,所谓“有官须者,十取其一,谓之抽税”
。
这种产品抽税率是百分之十,如木料“每木十条,抽一条讫,任贩货卖,不收商税”
[51]。
抽分的物品,主要是竹、木、砖瓦之类物品,对产品的“抽解”
,同市舶贸易的“抽解”
大体是一致的。
宋朝商税种类繁多而征收次数频繁,再加上各种违例征收的苛捐杂税,商人出于追求利益的考虑,总是千方百计地逃税、漏税。
例如,商贾为逃避过税,避开沿途税务,而由小路或支流港汊绕过,或援例借路,从税卡少的地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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