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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四民”
之一的商人阶层和流通财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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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时期,随着商人在社会经济领域中的作用日益增强,社会各阶层中对于商业、商人的看法与前朝相比亦发生明显改变。
商业的地位被提到和士、农、工一样的本业地位,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随着商业地位的提高,社会上对于商人的看法也逐渐发生改变,视商人为“杂类”
、“贱类”
,动辄加以打击、抑制的传统做法逐渐减少,封建政府开始和商人进行合作。
商人成为封建国家、士人意识观念中的“四民”
之一,具有和士、农、工一样的“齐民”
资格。
在政府和社会对商人态度转变的同时,商人也在积极利用各种手段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通过各种途径获取政治地位。
积极参加科举考试,应举作官,无疑是最为稳妥的一种办法。
宋初,封建法律沿袭前代,禁止“工商杂类”
本人参加科举考试和作官,但不久便放宽尺度,允许商贾中的“奇才异行者”
应举,也允许商贾的子弟应举。
宋真宗时,茶商侯某“家产甚富赡”
,其子在大中祥符八年(1015)进士及第,后授真州(治今江苏仪征)幕职官。
宋仁宗时,曹州(山东菏泽市南)“市井人”
于令仪之子伋、侄杰等人皆进士登第。
宋徽宗时,由于官府牟利,接受商人贿赂,允许他们应举做官的例子更多。
南宋时亦是如此,最典型的例子如鄱阳(今江西波阳)人黄道安,屡试落榜而罢举为商,一段时间后又参加乡试,最后参加礼部试,终于中榜。
这表明了在两宋时期,商人及其弟子可以通过参加科举考试做官,跻身士大夫之列。
自己亲自上阵,蟾宫折桂无疑是有很大难度的,也不符合商人逐利的初衷。
而交结宗室、官员,或与之联姻,借此谋取官位,则相对容易些。
这方面的成功例子很多,如宋仁宗初年,开封府尉氏县茶商之子马季良,因娶一名得宠外戚的女儿,授光禄寺丞,并由皇帝召试馆职。
至和元年(1054),宰相梁适“留富民郭秉在家买卖,奏与恩泽”
[60]。
更有甚者,官商之间形成**裸的钱权买卖,如宋英宗时,京城很多富商,每逢省试年份,择中第士人为婿,“不问阴阳吉凶及其家世”
,以高价为诱饵,使人就范,谓之“榜下捉婿”
。
[61]南宋时,类似的情况也还有很多。
有些官员在注调京官阙后,也往往找相识的富商巨贾,向他们“预贷金以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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